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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问诊国家赔偿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2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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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7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部分

 7月27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部分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建议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来自全国20余家高级法院的法官们就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言献策。

  赔偿法修改势在必行

  今年是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的第十个年头。古人有“十年磨一剑”的说法,那么国家赔偿法这柄体现宪法精神的利剑,经过十年磨砺霜刃如何呢?

  参加研讨会的法官们普遍认为,国家赔偿法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国家赔偿法是在中国的国家赔偿经验尚不成熟、许多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出台的,各地法院的办案实践表明,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范围问题、赔偿标准问题以及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亟待通过修改、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程序:赔偿法的软肋

  结合各自办案实践,法官们在研讨中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着诸多与现实不适应的制度设计缺陷。

  审理程序:现行赔偿法是一部集程序与实体于一体的法律,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涉及司法赔偿的案件,缺乏对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规定。因此法官们建议进一步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关程序的设计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使应该得到国家赔偿的个人及组织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回避原则:现行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赔偿程序要首先经过“违法确认”环节方能启动,而是否违法则由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但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避免赔偿责任,往往会拒绝或拖延确认其自身的行为违法,这就造成了实践中的“确认难”问题。法官们指出,修改后的赔偿法,应该确立回避的基本原则,不应再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是否违法。

  执行程序:现行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然后由国家财政支付,而且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这就造成了具体办案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的赔偿义务机关无垫付能力,有的不愿意垫付,致使赔付久拖不结。法官们建议,应明确国家赔偿应由财政直接给付,并增加强制执行程序,使国家赔偿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种类与标准:国家赔偿法的盲区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是否应该增加精神赔偿的内容?是否应该在赔偿直接损失之外,考虑赔偿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标准应如何调整、确定?这是参加研讨会的法官们讨论最热烈的话题。[page]

  精神赔偿:民法通则中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但现行的赔偿法没有关于给予精神赔偿的规定。法官们指出,在具体的实践中,当事人受到的精神损失往往远远大于其直接损失。最具说服力的就是一些地区发生的“处女卖淫案”中的当事人,无端被指为卖淫女,人格和名誉受到巨大伤害,但她们除了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到区区数十元的国家赔偿外,没有一人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一些法官建议在修改后的赔偿法中确立精神赔偿原则,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间接损失:现行国家赔偿法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但在具体实践的一些案例中,无论是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还是财产权的当事人,除了直接损失往往还会承受巨大的间接损失。有法官举例,一位经再审宣判无罪的当事人,被羁押前刚刚通过培训即将获得一份非常好的工作,但因被判刑而失去了这一就业机会,家里也因为他申诉而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财力,虽然宣判无罪后根据赔偿法规定获得了被侵犯自由权的赔偿,但此外的间接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法官们指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在法律修改时予以关注和考虑。

  赔偿标准:在研讨中,法官们围绕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许多发言者认为,这样的赔偿标准不足以体现国家赔偿精神,通常职工工作时间每日只有八小时,而被侵犯人身自由者则是每日二十四小时均受到限制,所以有法官建议,应考虑修订这一标准,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获三倍薪金的规定,应确定每日赔偿金不少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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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法院受理案件15000余件

  据悉,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3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

  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作了60余件批复,从而基本形成了国家赔偿法适用规范的框架。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要引入听证程序。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司法为民”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完善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纠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完善立案和信访工作;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严格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解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难问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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