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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1962年伊塔事件,冤狱20年?1984年无罪释放,根据国家赔偿法我有时效中断事由,但是查阅了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具备溯及力,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得到赔偿???那么根据民法通则呢?

国家赔偿 2018-12-24 1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的具体行为细化。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计算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逮捕后,无罪释放,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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