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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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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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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订后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赔偿的范围更加明确,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记者日前采访了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袁瑞玲,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1、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指的是什么?

  按照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 什么是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责任范围。

  3、 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 司法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page]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八)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5、 国家赔偿责任有哪些例外?

  行政赔偿中有下列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赔偿中有下列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哪些人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7、 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指的是哪些机关?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赔偿时,该司法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8、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page]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包括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赔偿、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内容。

  (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检察、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时,该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9、 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还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此外对精神赔付还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新增加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10、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 按照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那么国家赔偿程序如何进行?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12、 按照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审理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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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3、 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申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4、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5、 决定赔偿后,赔偿请求人如何拿到赔偿金?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16、监管期间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明确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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