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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情形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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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长,大家对于法律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国家赔偿,也慢慢地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那么国家赔偿的情形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家赔偿的情形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赔偿的情形是怎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二、什么叫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简单地说,是指国家为赔偿主体所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了下列四个要点: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国家赔偿事务都是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也就是说,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2.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发生的肇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公共权力。

  3.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只有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全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国家权力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公共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条法律上的补救途径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家赔偿的情形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国家赔偿是需要分情况的,如果当事人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是不会得到国家赔偿的,大家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国家赔偿的情形,再去进行申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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