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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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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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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如果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在赔偿决定书送达之日或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如果仍不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一次。

  2、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的(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监狱)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申请;

  (2)如果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在赔偿决定书送达之日或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在两个月内仍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或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的同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如果仍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一次。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

  (1)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一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请求人有权选择向哪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但赔偿申请书应列明两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如果不服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或者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共同赔偿决定,可以在赔偿决定书送达之日或者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如果仍不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向再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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