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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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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行为因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导致损害的,相应的国家机关就应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赔偿。但是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都由国家赔偿。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二、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三、申请国家赔偿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与职务行为相关,如果是个人行为的话是不得进行国家赔偿的,就必须由个人自行赔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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