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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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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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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是处理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分处于不 同的国家或地区,合同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各国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情况复杂多变,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对于对外经济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协商和解(Settlement by agreement)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灭纷争。例如,由违约一方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或补交一批合格的货物替换不合规格的货物;或答应在下次交易中在价格或供货品种、数量上给对方某些照顾或优惠,以补偿其损失,等等。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毋须经过仲裁和司法诉讼程序,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和麻烦和费用,而且气氛比较友好,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买卖双方遇有争议时,一般都愿意首先进行友好磋商,宁愿作出一定的让步,承担一点损失,以求得争议的友好解决,而不愿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实践中,绝大部分争议也都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和解的。协商和解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没有第三者介入。

  另一种是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种做法一般称为调解(Conciliation)。调解工作通常是在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的。近年来以调解方式解决外贸争议的做法有了新的进展,许多国家的仲裁机构越来越重视调解的作用。为了推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制订了一项《调解规则》,向各国推荐使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虽然经过协商和调解,但仍然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比如,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双方都不肯作出太大的让步;或者一方有意毁约,根本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或者双方各执一端,相持不下,虽经反复磋商,仍无法消除纷争,等等。遇到这种情况,就必须采取其它办法来解决,或者是进行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诉。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使用比较普遍的方式,它既不同于友好的协商和调解,也不同于司法诉讼。同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和调解的做法相比较,仲裁的特点是有仲裁员参加,而且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但仲裁又不同于司法诉讼,其主要区别在于: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另一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受理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另外,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由选举产生的,诉讼当事人都没有任意指派或选择法官的权利,而仲裁员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仲裁员也可不必像法院的法官那样严格地适用法律,而可以按照商业惯例或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由于仲裁员一般多是贸易界的知名人士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国际贸易比较熟悉,所以处理问题一般比较迅速及时。还有,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的,不像法院那样公平进行审理,仲裁裁决也不必像法院裁决那样,在报纸或官方刊物上公布,所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更能适合双方当事人不愿将其商业秘密公之于从的要求,而且对双方贸易关系的损害也较少。正是由于仲裁具有这些特点。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当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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