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某年3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与法国G公司(卖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一、合同标的:工业原材料;二、价格条件:CFR上海交货;三、合同总额:150万美元;四、交货时间:同年10月;五、付款条件:即期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证时间为交货前一个月,有效期到10月底;六、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船后48小时内通知到买方。

合同执行情况:

签约后,买方于同年9月1日开出合同规定的信用证。卖方在10月份内没有装货。装货船是11月7日到达法国的指定港口。11月10日装船完毕,该船只装了这一批货。船方签出的提单是10月30日的已装船提单。装船完毕后尚未开航,该船于11 月11日失火沉没,货物全部受损。卖方装运通知尚未发出。

卖方拿着装运单据到开户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因信用证过期,正当拒付。卖方便直接依据提单要求中国公司(买方)付款。中方拒绝付款。法国G公司(卖方)依合同仲裁条款,到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和利息。

经查:延期交货期间该类货物价格变化甚微。

请问答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中方拒绝付款。到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 2019-05-09 1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一经通知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其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是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强的保障。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UCP5O0的有关规定,凡是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有 "可撤销"的字样,否则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换言之,如果信用证中既无 "可撤销"的字样,也无 "不可撤销"的字样,那么该信用证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 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要有以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上海)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一、开发商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是能不能解除不是他说了算。
    二、这里开发商的理由究竟成不成立的,要分析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条款中,有写到:购房者XX天时间内不接房,致使开发商无法交付,开发商获得单方面的解除权。类似这样的内容,那么属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开发商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2、如果没有上述条款的约定,那么开发商只能在出现法定解除条件下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主要是涉及到法学理论,具体就不解释,分析案件的情况好了。
    开发商在这里是不具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是他是债务人,而购房者也履行了主要义务(付款),这时拥有合同解除权主要是债权人(购房者)而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之所以笼统地以:“按《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合同无法履行”来解除合同,是因为他没办法找到理据。
    三、其实开发商要与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和庭上审的内容是一样的,但他不在庭上提出,而是私下解除合同,也不敢说违约,足以说明他理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