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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26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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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选择问题比较复杂。仲裁不仅要受到当事人期望的约束,还要受到仲裁法的支配。这个仲裁法与仲裁庭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法律是不同的。

  (一)“本座”论

  在决定仲裁法的问题上,国际上普遍的实践是“本座”论,也就是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的支配。这是因为:

  程序法多涉及公共政策,"本座"论能够减少仲裁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的概率。

  它提供了一个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客观标准。而这种裁决的国籍常常是依据有关国家间的公约或双边协定得以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二)非地方化理论

  尽管“本座”论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最近几年有一种“非地方化理论 (delocalization)"在迅速发展。它主张尽管仲裁会受到所在地法的制约(如特定国家的法律禁止在其领土内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就不能在那里合法进行),但仲裁与法院审判活动终究不同。主张仲裁应当是超越国家的。国家商会的仲裁规则就规定:"仲裁人应适用本规则于程序问题。本规则未及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当事人未决定的,有仲裁人决定,并决定是否将某一国内程序适用于仲裁。"

  但事实上,这种理论没有被普遍接受,因为各个国家都不会采取对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采取放任而不作限制的态度。任何一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果违反了所在地过的强行法,它就会被所在地国宣布无效或被寻求执行国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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