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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委”修订仲裁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2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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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新的仲裁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则,当事人在特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即当事人共同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当事人可以在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突破了强制名册制的局限,给予当事人在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在保证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意愿。

  据“贸仲委”秘书长王生长介绍,本次修订仲裁规则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形势需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第215次政务院会议,作出《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于1956年设立,我国第一次有了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1980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为现名,2000年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贸仲委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上海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深圳分会于2004年6月18日起改名为贸仲委华南分会。贸仲委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地区和行业设立了十七个办事处,在域名、粮食等行业设立了行业争议解决中心。

  贸仲委受理的案件包括国际或涉外仲裁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以及其他国内仲裁案件。近10年来,贸仲委平均每年受理仲裁案件700件左右(2004年达到850件),受案量在国际仲裁机构中一直名列前茅。贸仲委迄今为止已审结各类仲裁案件10000多件,当事人来自世界45个国家和地区,争议类型涉及货物买卖、外商投资、金融、建筑、房地产、证券、粮食、知识产权、网络域名、体育、文化等各个领域。贸仲委仲裁裁决已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获得了承认和执行。

  五十年以来,贸仲委始终坚持独立公正的仲裁理念,不断实现国际化,力求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创造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中国和世界的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新的仲裁规则借鉴了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成功经验,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充分体现了独立公正、灵活高效的特点,被誉为一部“国际化和现代化”的仲裁程序规则。

  独立公正,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独立公正是贸仲委仲裁的生命线。外界赞誉“贸仲委为解决中外当事人纠纷的公正场所”。统计数字表明,独立公正、公平合理的专业裁判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以贸仲委北京总会2000年裁决的仲裁案件为例:该年度贸仲委总会裁决的中国当事人诉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为142件,其中中国当事人胜诉100件,败诉9件,双方均败诉1件,和解和撤案32件;裁决的外国当事人诉中国当事人的案件为180件,其中外国当事人胜诉101件,败诉28件,双方均败诉3件,和解和撤案50件。统计数字表明,中外当事人胜败的几率总体而言是大致相当的。

  贸仲委保持和发展了一支在全球范围内精挑细选的恪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仲裁员队伍。他们坚持公正办案,对中外当事人一律平等,依照事实、法律和惯例作出裁判,裁决的公正性获得广泛认同。贸仲委制定了严格的仲裁员遴选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贸仲委通过制定落实《仲裁员守则》、《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及《仲裁员培训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维护仲裁公正,提高仲裁效率。公平公正、独立仲裁也是贸仲委新仲裁规则的精髓。比如,新规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新规则同时完善了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引进当事人监督机制,以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贸仲委还设立了仲裁监督部,对仲裁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进行考察。在案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上,贸仲委实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仲裁庭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所得意见供仲裁庭参考。贸仲委还实行裁决书草案核阅制度,确保裁决书质量达到高水准并促进裁决书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

  国际化的纠纷解决场所

  贸仲委是一个受理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的综合性仲裁机构。应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贸仲委始终不渝地加强其国际化建设。自1984年起,贸仲委开始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选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为仲裁员,此举增强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仲裁的信心,提高了贸仲委仲裁的国际公信力。目前,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已有1020名中外经贸界、法律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其中包括港、澳、台和外籍知名专家226名。此外,即将实施的新仲裁规则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选择符合法定资格的名册之外的人士作为仲裁员。此项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空间,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

  贸仲委新规则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员的国籍,可以自由约定全球任何地点为仲裁地或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地点,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的程序语言,也可以自由约定审理的方式。这些修订都体现了贸仲委为适应形势需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为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公开透明,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

  提高透明度,增加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参与度是贸仲委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贸仲委通过网页把仲裁员的信息,包括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向当事人公开,以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对于具体的仲裁案件,新规则要求仲裁员一旦接受指定则应进一步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就此情形提请仲裁员回避。新规则规定,在选择首席仲裁员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首席仲裁员人选名单,从而加大了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对于具体的程序安排,比如涉及开庭、材料提交、质证方式等程序事项,贸仲委的程序规则都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值得注意的是,贸仲委新规则规定,少数仲裁员或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允许少数意见附于裁决书后增加了仲裁庭裁决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裁决书的质量。[page]

  公开透明与仲裁的保密性并行不悖。这里所说的“公开透明”是指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向案件当事人透明。贸仲委始终如一地坚持仲裁的保密性原则,贸仲委新规则明确地规定了仲裁的保密性,要求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秘书局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仲裁案件的程序或实体事项。

  提供高效率服务的仲裁机构

  贸仲委始终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经济的仲裁服务。与国外仲裁机构比较而言,贸仲委的快速结案率高,但收费却低廉。贸仲新规则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的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在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加强机构对裁决质量的管理。新规则为贸仲委仲裁的灵活高效提供了规则的保证。新规则规定了仲裁案件审理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审理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规则给予仲裁庭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决定权。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赋予仲裁庭对仲裁程序及审理方式的决定权。比如,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或反请求答辩书;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提交的期限;仲裁庭有权在必要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或制作审理范围书。与此同时,设定了仲裁庭行使程序权力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仲裁庭决定审理方式或仲裁程序时,必须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新规则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仲裁庭也可以适用询问式或辩论式作为案件审理的方式,为当事人和仲裁庭采纳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仲裁审理方式提供了便利。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中庸”和“息讼”的思想精华,贸仲委从五十年代起就尝试在仲裁的过程中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变对抗为协商,帮助仲裁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解决纠纷,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效果,从而创立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新的解决争议方法,并取得了成功。我国《仲裁法》肯定了这一经验。现在,全国各仲裁机构都在使用这一方法解决纠纷;在国际范围内,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采纳了这一方法,确认其效力。“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贡献。新规则设置专门条款,集中规范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作法,旗帜鲜明地突出了仲裁委员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特色,除了仲裁员根据双方的合意可以在仲裁过程中调解案件外,新规则增加了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成立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快速简便地制作裁决书,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

  提供独立公正、高效优质的仲裁服务,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是贸仲委五十年来一贯追求的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贸仲委适时地修订了仲裁程序规则,这是贸仲委树立仲裁服务优质品牌,创建新型仲裁文化的新举措。贸仲委将继续保持在中外当事人中独立公正形象,秉承50年积累的先进经验,继续开创仲裁工作的新局面,为发展我国仲裁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公正解决经济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主任 万季飞

  万季飞山东省东平县人,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5月起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体现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对于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发展仲裁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发展仲裁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备及时解决纠纷的机制和功能,确保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仲裁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自治之上的法律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我国仲裁法开宗明义,规定仲裁的目的是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到体现。可以说,公平正义是仲裁制度永恒的价值取向,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发展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充分运用仲裁手段,公正解决经济纠纷,及时化解利益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保持仲裁制度先进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要素得到实现,这必然对仲裁制度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仲裁制度要不断发展完善,保持先进性。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适应我国外经贸形势的需要,当时的政务院决定在贸促会下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确定了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仲裁基本原则,奠定了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并在四十年后成为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内仲裁采取的是行政仲裁方式,而贸促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就遵循了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专家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等基本原则,这是党和政府高瞻远瞩,在涉外仲裁领域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涉外仲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这些原则不仅促进了贸仲委仲裁与世界仲裁的同步发展,推动了我国仲裁法制的建设,而且对促进我国外经贸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发挥贸仲委仲裁优势———公正解决经济纠纷

  改革开放以后,贸仲委在仲裁中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和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方面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信赖。自1990年以来,贸仲委的受案数量在国际仲裁机构中位居前列,至今贸仲委已经审理和裁决了1万余件仲裁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一致赞誉,并跻身于全球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page]

  它所创造的“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法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在国际上被广泛推广和采纳。

  为了满足中外当事人对于仲裁的不断需求,贸仲委先后六次修订了仲裁规则。每一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都旨在开拓创新,借鉴有益经验,改进仲裁规范。进入新世纪,贸仲委顺应形势,与时俱进,提出了事业拓展、仲裁办案和仲裁监督齐抓并重的新的理念,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同时,让仲裁融入市场经济,大力发展行业仲裁。贸仲委第十六届委员会审议和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的新的仲裁规则,是贸仲委开拓创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服务新的尝试。本次修订的仲裁规则吸收了国际仲裁的先进理念,更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加灵活高效,规则更加透明开放,体现了贸仲委在实现仲裁现代化和国际化方面所作的努力。我们期望,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贸仲委的仲裁工作能够始终走在仲裁行业的前列,走在经济发展的前列,为中外当事人提供良好的仲裁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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