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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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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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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CIA是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的简称。1892年,伦敦仲裁厅(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成立,并于1903年改名伦敦仲裁院。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为现名。LCIA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日常事务由皇家仲裁员协会负责,皇家仲裁员协会会长兼任仲裁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由于英国在贸易方面的领先位置以及英国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国际贸易、海事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在LCIA仲裁。LCIA既处理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LCIA也对其规则作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仲裁的最新发展和法律的改革。LCIA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1996年英国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给予较为适度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了自由仲裁的政策。1998年LCIA仲裁规则正是根据该法,对原来仲裁规则所做的修订。

  1998年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则除非与该候选仲裁员不同国籍的其它当事人书面同意,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如仲裁协议授权各当事人提名一名仲裁员,而争议的当事人超过两方,且其没有书面同意,为组成仲裁庭,争议的当事人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表独立的双方,则仲裁院将不考虑当事人的提名而自行委任仲裁庭成员。当事人可以并且仲裁院也鼓励当事人就仲裁程序的进行达成一致,只要其始终符合仲裁庭公平、公正、效率等的一般义务。作为一般原则,当事人承诺对仲裁中的所有裁决、所有在程序中为仲裁目的而产生的材料以及由另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中提供的不为公众知悉的其它文件应予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明示约定,以及为保护或实现法律权利或者执行或抗辩裁决,在国家法院或其它司法机构进行善意的法律程序中,为尽法律义务而披露前述资料。仲裁庭成员及仲裁院也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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