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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据《机构仲裁规则》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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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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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ž2008年12月15日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简称仲裁中心)欣然宣布已开始据2008年9月1日正式推出的《机构仲裁规则》(下简称《规则》)受理案件。

  《规则》是为属意机构仲裁的规范和便利的当事人设计的。这套《规则》是仲裁中心的最新规则,取代了自2005年3月31日起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管理程序》。《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蓝本,借鉴了《瑞士国际仲裁规则》中的轻型机构管理模式。

  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参考了世界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主要改进包括使用通俗的语言;给予个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规则》特别针对中外争议而定,有中英两种文本。

  《规则》为用户权衡各种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一个新选择。HKIAC主席莫石博士说。内地当事人对香港‘轻型’管理的机构仲裁的强烈要求,催生了新《规则》。

  在《规则》中,仲裁中心的管理职能有所增加。所有指定的仲裁员,或由当事人指定,或由仲裁员指定,均须经仲裁中心确认。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与仲裁员商定的费率或按《规则》所附的《仲裁收费和费用表》确定仲裁员的收费。如选择后者,仲裁员的收费将由仲裁中心理事会按《仲裁收费和费用表》,考虑争议金额的大小、标的的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和案件其他相关因素核定。

  《规则》由当事人自愿选用。当然,当事人仍可象过去一样,自由选择在香港临时仲裁或按其他机构的规则仲裁。但《规则》提供了一套有效和更具效益的机构仲裁制度。HKIAC秘书长苏国良先生说。此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继续有效。过去几个月,仲裁中心在内地和海外展开了《规则》的宣传推广活动。《规则》广受用户、仲裁员、律师和其他争议解决业者好评。

  根据《规则》,若当事人国籍不同,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得由与任何一名当事人国籍相同的人士担任。《规则》亦授予了仲裁庭更多的裁量权。经当事一方请求,仲裁庭有权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人为仲裁程序之当事人,前提是第三人和请求一方书面同意追加。在没有多数意见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可按其意见裁决争议。《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的开始阶段,为仲裁程序制备一份时间表。

  新《规则》的颁布,是仲裁中心的又一重大里程碑。《规则》电子版可从仲裁中心网站(www.hkiac.org) 获取,印本可向仲裁中心秘书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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