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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商会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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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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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兰商会仲裁院是设于华沙的波兰商会的一个拥有独立地位的组织机构。仲裁院副院长应就仲裁院主席团或院长交待的事务履行仲裁院院长的职责。如仲裁协议约定争议由波兰商会仲裁院解决,仲裁院即有权管辖。

  波兰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依该规则,仲裁庭应根据各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争议。如各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仲裁庭应根据与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仲裁院根据公平原则(ex aequo et bono)解决争议。仲裁员应当是公正并且独立的。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则该仲裁员不应再担任仲裁员。此外,仲裁员应就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提供书面披露,披露任何可能使人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只有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仲裁庭作出准许合并审理决定的情况下,第三方才可加入未结仲裁程序。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署一份裁决之前,如有必要,仲裁院院长可在不就裁决实体内容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将裁决递交给首席仲裁员以纠正任何形式上的瑕疵或使其完善。仲裁员、仲裁院、波兰商会及其雇员就与未结案仲裁程序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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