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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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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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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及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

  中国大陆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适应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协议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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