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书,是需要进行送达的。那么行政拘留处罚书送达方式有什么?行政拘留会有案底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拘留处罚书送达方式有什么
(一)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6、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1、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2、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3、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4、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5、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行政拘留可以保释吗
取保候审(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保释)是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行政拘留并不属于刑事案件中的处理。具体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由此可知,行政拘留是不可以保释的,但是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三、行政拘留会有案底吗
不会。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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