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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构成要件才能进行海难救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25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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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能进行海难救助需要构成的要件是存在海上危险、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等。海难救助管辖法院是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地域管辖、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等。

  一、需要哪些构成要件才能进行海难救助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海难救助管辖法院是什么

  1.专属管辖。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海难救助需要费用怎么算

  海难救助需要费用的计算是应根据实施救助的实际支出为准,在救助双方未对救助费用计算达成合意时,可以选择专门的海事评估鉴定机构对救助费用进行评估。

  根据《海商法》第192条的规定,海难强制救助的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主张救助报酬并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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