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碰撞事件请求权的时效有哪些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
这种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
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
4.责任限制原则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只要符合责任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责任,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
三、船舶碰撞的特点
1.发生在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的接触即使造成损害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而且,不同的法律对构成碰撞的船舶还可能作出不同的限制。例如,《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相碰船舶中至少有一艘是海船并且相碰撞都不属于军舰或者专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2.船舶间发生接触,是船舶碰撞的物理特征,虽然有的法律,如中国海商法,明确规定间接碰撞和浪损可准用船舶碰撞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仍不属于船舶碰撞。
3.造成损害,即上述接触造成了人身伤亡、船舶和其他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事实。
4.接触发生在法定水域内。《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的是任何水域。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是“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碰撞按有无过失分为过失碰撞与无过失碰撞。前者又可分为单方过失碰撞和互有过失碰撞;后者又分为不能规责于任何一方原因的碰撞和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
5.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