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当事人所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4)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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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保险责任的开始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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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意味保险责任的开始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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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澳门商法典》保险合同篇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六十二条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因承保标的之可能发生的事件发生,而对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害按约定的限额赔偿或支付合同所定之保险金、定期金或其他之责任,以作为所收取指保险费之回报之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制度各种保险合同受按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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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法典》保险合同篇
《台湾海商法》之海上保险篇
第七章海上保险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海上保险,本章无规定者,适用保险法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凡与海上航行有关而可以发生危险之财产权益,皆得为海上保险之标的。海上保险契约,得约定延展加保至陆上、内河、湖泊货内陆水道之危险。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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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商法》之海上保险篇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包含的事项
一: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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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包含的事项
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的异同
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不能单独投保,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的区别在于:1、两者承保的风险不同。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破碎、串珠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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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的异同
一般附加险的险种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Risk,T.P.N.D.)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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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附加险的险种
什么是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亦称普通附加险,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若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另行加保。若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则由被保险人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选择一种或几种附加险,经与保险人协议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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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附加险
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一切险、平安险和水渍险),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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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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