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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船舶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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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船舶的买卖不但成本低而且能够最快的加大航运公司的运力,所以是不少航运公司的选择,但是购买二手船舶同样也存在很大风险,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给大家详细介绍二手船舶买卖流程是怎样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二手船舶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一) 、买船前的准备工作

  筛选拟购买的标的船舶时,最重要的当然是商业层面的考虑,如船舶用途、预算、市场行情等。在技术层面,买方则根据商业层面的考量因素,通过对船龄、造船厂、主机型号、载重吨、吃水等要求来敲定合适的船舶。但除此之外,在法律层面亦有诸多事项需要提前考虑。

  二手船买卖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不但有专业的二手船买卖经纪人,多个国际航运组织和机构也针对二手船买卖发布了标准的格式合同。但不同的格式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是略有差别的。因此,在确定初步的意向船舶后,同样应考虑拟采用的格式合同。市场上常见的合同样本有以下几种:

  NSF1993:Norwegian Sale Form 1993,经典和最常用的版本。由于使用量大,有较多案例对容易发生争议的事项作出过判决。

  SALEFORM2012:BIMCO和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在NSF1993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对NSF1993的一些缺陷进行了改良,反映了实务和相关法律的最新变化和发展。

  NIPPON93/99:日本船舶交易所制定的版本。日本及东南亚地区一些国家的船东倾向于使用该版本。

  此外,还要考虑买入船舶后的船籍问题,并对拟加入的船旗国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调研。另一方面,由于现在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普遍是单船公司,也需要对原船舶登记所有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初步的尽调,防止交船后卖方变成空壳公司,以至于即使卖方违反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买方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救济措施。

  二、买船合同的签订

  一旦确定标的船舶,买卖双方就可以协商并签订买卖合同。直接采取以上所述的格式合同固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双方还是会根据实际需求,对主要条款进行修订,并以备忘录(Memorandum of Agreement, MOA)的形式体现这些修改。通常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事项。

  1 检验

  买方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不是价格,而是所要购买的船舶的质量。但仅凭简单的船舶概括(ship particular), 是完全不足以了解船舶的真实状况的,甚至即使查阅船级社的记录,也仍无法准确掌握船况。最保险的方法,当然是买方安排经验丰富的机务人员上船检查,并随船一段时间,对船舶运营历史和潜在问题进行“摸底”。几种常见的格式合同上,对此也都有约定。但上船检查时能细致到何种程度,随船时间能有多久,都是要双方具体协商的内容。

  另外,不论是登轮还是随船检验,仍有一些重要的部位无法查看,例如主机设备的内部情况和船底。因此,买卖双方可进一步约定船舶进干坞进行检验。如果卖方因为船期、费用等方面的考虑无法安排进坞,买方也可安排潜水检查(diver inspection)代替。总之,对买方而言,应在合同中约定尽可能详尽的检查来确保自己对标的船舶足够了解。

  2 付款条件

  而对卖方而言,最关心的问题恐怕真的就是船价和付款了。所以实际上在买方可以检验船舶之前,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先支付一笔保证金,金额由双方决定,但一般在船价的10%左右,例如SALEFORM2012中,默认是船价的10%。这笔保证金通常也不会直接支付到卖方的账户,而是由双方建立一个共管账户(escrow account),或者支付到任意一方的律师的账户,日后再根据双方指示退回给买方或支付给卖方。

  理论上剩余船价的支付期限一般是在卖方正式交船时支付。但通常会约定在卖方先发出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之后的几天支付,如SALEFORM2012约定是3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3 备件/燃油

  一般而言,船上所有的物品,除属于从第三方租赁的之外,都包含在出售范围内,甚至包括存放在岸上的,但是属于标的船舶的备件。而对于船上的燃油,可按照卖方提供的实际购买燃油时的价格进行计算。

  4 交船和文件交割

  这也是双方关心的重中之重。在明确约定好交船地点和时间后,剩下的主要是卖方需要小心履行的义务。例如要预报船舶动态,确保船舶到达交船地点且在任何事项上都做好实质性准备后,向买方发送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等。如果船舶无法在约定的销约期(laycan)前备妥,则买方有权取消交易,SALEFORM2012对此的约定类似与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合同GENCON94中销约期的约定。

  对于双方的文件交割,则主要是约定交割地点和所需交割的文件。对此我们在下一小节再做说明。

  5 船舶出售前债务负担

  对于全球航行的船舶而言,遇到租约或货损货差纠纷,甚至是救助、碰撞事故都是常事。卖方并没有默示的义务去主动向买方披露这些纠纷,甚至很多时候,卖方本身在船舶被扣押之前,也不知晓这些潜在纠纷或债务的存在。对此,虽然SALEFORM2012第8条已经有针对,即要求卖方保证船舶没有任何负担、抵押、船舶优先权或其他债务,否则应向买方赔偿,但买方仍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手段降低此类风险,例如去经常发生船舶扣押的新加坡、香港等地查询是否有针对船舶的告票、要求卖方背后的集团出具担保,甚至要求卖方转让其在原保赔协会下的利益等。

  6 争议解决条款

  NIPPON93/99约定了在东京仲裁,而NSF93和SALEFORM2012约定的是伦敦仲裁和适用英国法。采用英国法作为适用法律的做法是无需多言的,目前航运市场上,英国法仍是主导地位,且针对诸多二手船买卖中的常见的条款和出现的争议有过判例,可以说英国法是不二之选。关于仲裁地点,伦敦固然是最传统的仲裁地,但对于亚洲的当事人而言,香港和新加坡也值得考虑。

  三、合同签订后的交接准备工作

  1 注册新的单船公司和准备船旗国登记

  买方最初与卖方接触和签订合同时,可能是使用自己公司或集团的抬头,但是最终往往将船舶注册到一家单船公司。所以,买方需要事先在选定的船籍国去注册公司。同时,在合同中的买方一栏,通常约定的是“买方或其指定的人(buyer or its nominee)”。待单船公司注册成功之后,再将该单船公司指定为正式买方。

  如果购入的船舶是计划悬挂方便旗的,则登记的手续会相对简单,例如现在多个方便旗国家在新加坡、香港甚至中国国内都设有办事机构,且对船舶本身和公司资质也没有过高的要求。如果是其他常见的主权国家,则需要根据该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但基本的程序是大同小异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国家进行船舶登记还需要遵守该国的调控政策,例如将外轮进口到国内时,在海关、商务部和交通部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许可。

  2 安排购船资金

  如果买方是使用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基本不涉及这个问题。但是在当今金融产业如此发达的时代,也不难找到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甚至一些风险投资人愿意进行投资。当然,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尤其是在经历了2008年航运危机和大批船东倒闭潮之后,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占总船价的比例并不会太高。

  3 准备交割文件

  买方在此阶段还应着手准备交割的文件,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批准购买船舶并指定代理人签字会议纪要( minutes of directors' meeting);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董事/职员名单证书;信誉良好证书;以及根据其他根据公司章程应进行的程序和出具的文件等。

  4 为船舶运营做准备

  交船时卖方雇佣的船员通常会全部下船。因此,买方还需要提前派遣包括新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并安排他们在交船前到达交船港。另外,船舶的各方面保险,包括船壳、保赔、油污等在内,都需要提前准备,或与卖方协商好衔接事宜。不论买入后是自己经营、还是长期出租给第三方公司经营,买方在框定大致的交船时间后,也就可以开始着手安排新的租约了。

  四、交船和文件交割

  卖方备好船舶后,会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而买方接到通知,则要去安排付款。妥当之后便是交船和文件交割的手续。

  交船时,卖方船员应将船上所有重要证书和文件交给买方上船的船员,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登记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油类登记簿、垃圾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除鼠证、稳性资料、货物构造安全证书、货物设备安全证书、货物无线电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危险货物清单或积载图、谷物运输许可证、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货物记录簿、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客船安全证书、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等。但是对于以往的航海日志,卖方是有权带走的。交接完毕后,双方船长签署交接备忘录(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即宣告交船完成。

  而文件交割方面,买方应从卖方处取得船旗国同意出售证书 (permission to sell);卖据 (bill of sale);原船舶登记注销证书 (deletion certificate一般是交船后才能提供);船级确认书( confirmation of class certificate);船旗国签发的无登记负担证书,以及卖方公司就出售船舶出具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等。其中卖据的交接可以视为是船舶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完成了转移(仅指在英国法下)。买方接船后,应及时联系事先安排好的保险人、船级社、船旗国等机构,确保船舶处于可合法运营的状态。

  (二)船舶的特征是什么?

  1、船舶的不动产性

  从民法原理来看,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应属于动产。然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一些特点,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特征。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是由本体、设备与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依民法中有关“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船舶的处分也应及于船舶设备及属具,但该原则可以通过约定加以限制,如约定其处分不及于从物等。

  3、船舶的人格化

  船舶的人格化首先表现为船舶国籍的规定。船舶要取得航行权,必须经过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这样在海上航行时,便知道该船属于何国了。

  船舶的人格化还体现在英美法系的对物诉讼中。船舶被认为是具有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体,具有人格。船舶被拟人化而具有了实体的权利之后,在程序上自然的就可对该具有“人格”的物提起诉讼。当权利人无法找到船舶真正所有人时,其权利也可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二手船舶买卖事前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船舶的预算,航程,还有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要约定付款条件,交付的时间等。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二手船舶买卖流程是怎样的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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