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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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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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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证

  通说认为,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对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来说,他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提单是其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亦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因此,对于运输合同之外的提单善意受让人(包括收货人)来说,提单实际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3] 在一般意义上,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4]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条件。虽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确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保护表意人的正当权益,又要考虑维护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5] 对于恶意倒签提单而言,由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欺诈,应将之归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因为若将此类合同规定为有效,则收货人必须承担付款义务,而托运人却未对等地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义务,这对收货人极而言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而且,如果承认恶意倒签提单的有效,由于承运人可以稳赚运费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必将导致海运活动中恶意倒签提单行为盛行,这对维护交易安全、海运秩序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恶意倒签提单的条件下,由于承运人的欺诈,恶意倒签提单从签发开始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它所证明或代表的合同也无效,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义务都不存在。总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运输合同。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违约行为无从发生。[6] 上文已指出,由于倒签的提单无效,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因而,也就无所谓承运人违约。事实上,持违约论的学者亦承认提单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又认为承运人违反合同法(提单法)而主张恶意倒签提单的违约性质,这实有牵强附会之嫌。因为不管承运人违反的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违约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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