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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货损发生后承运人免责事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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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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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货损发生后承运人免责事由如何界定

  被告B贸易公司

  被告C集运公司

  案情

  某日,案外人D进出口公司就运输铁矿石事宜与B贸易公司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其中第1条约定:“物名称:进口铁矿石”,第3条约定:“若出现故障和任何不安全因素导致货物路程时间耽搁或货损,乙方(B贸易公司)必须做出完全赔偿,不可抗力除外。”与此同时,B贸易公司与C集运公司签订年度《水路矿石运输合同》。当年2月份,D进出口公司就涉案货物向A保险公司投保。2月26日,C集运公司将D进出口公司的涉案铁矿粉,以散装的方式积载于Z轮,且未采取任何防止铁矿粉流动的措施。3月3日凌晨,Z轮为避风浪及与接拖船舶X轮换拖时,将铁矿粉泻入江中。事发后,案发地海事局发出了“事故报告所述货损及船损情况属实,落水人员未见”的海事签证。案发地市气象局出具了《气象实况证明》,证明案发日长江江面上阵风可达8到9级。A保险公司于4月2日向D进出口公司赔付了RMB538493.35元,并在取得权益转让书后,起诉承运人B贸易公司与实际承运人C集运公司连带偿付保险赔偿款RMB537678.35元及利息。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运人B贸易公司与实际承运人C集运公司应该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在理赔后代位求偿权成立,向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追偿赔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B贸易公司和被告C集运公司向原告A保险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537678.35元及利息;对原告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B贸易公司和C集运公司不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当年12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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