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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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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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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损】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海商法》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作了定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负全程责任,但如果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则可以对由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应对之负责,从而使自己摆脱责任。但在本案中除原告将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外,作为第一被告的承运人外运公司对此无所作为,真可谓引颈受戮。出现此种情况原因有二: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有关联,他们通过私下的约定来解决货损货差时的赔偿问题,无须对簿公堂;2、承运人是国际运输的“菜鸟”。总而言之,承运人在处理本案货损赔偿中的行为举止不具有典型性,不可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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