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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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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规定有何变化?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里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替换为长江干线支线水域,并列举长江干线主要港口等。这是为了突出海事法院在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的管辖地位。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是“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两个重大国家战略在中国海事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扩大了部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海事行政案件重新纳归海事法院管辖以及对管辖异议案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新的规定。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

  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

  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新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解读:关于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规定》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替换为“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并列举了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列举的港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一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着重突出海事法院在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的管辖地位,是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武汉海事法院是全国最早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但由于历史原因,在首批公布的海事法院名录中并没有武汉海事法院的名字,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力争取,最终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的形式为武汉海事法院补办了“出生证”,该院的管辖范围也来自于该文件。2002年,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再次扩大,基本涵盖了长江干线,一个统一的长江海事司法构架全面建立。本次《规定》的出台,就实际而言,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未发生变化。如果一定要说成“进行了调整”,也仅仅是管辖规定文字表述方面的调整,未涉及管辖范围的增大与缩小。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一次用了“支线水域”(以往的表述为“支流”)的新概念,这也为海事法院管辖与长江相通的内水水域(如洞庭湖、鄱阳湖水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使海事法院对上述与长江相通的湖泊水域中发生的海事案件由“可管可不管”正式确立的“应当管辖”。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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