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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指南之如何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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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提供担保函
  保证是由第三方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以保证的方式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在形式上就是由保证人出具担保函。实践中,海事法院对保证人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通常只接受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出具的担保函。如果保证人是信誉良好的大型知名企业,海事法院也会考虑接受。提供担保函时,要一并提供保证人的联系电话,以方便海事法院核实。
有些当事人自己出具担保函,自己保证自己,这并不是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
三、抵押与质押
  以抵押与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不占用资金。在抵押方式下,甚至不影响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但弊端在于效率较低,一方面法院要对用来做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审查,另外,还要进行抵押和质押登记。在申请扣押船舶等比较紧急的情况下,往往会贻误战机。以财产作质押的,由于涉及质押物的保管,一般不会为海事法院接受。
  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要向法院提供由所有权人签署的担保函,共有财产要由全体共有人签名或盖章。还要提供相关资料,由法院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查封。用来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必须所有权明晰,价值明显高于法院要求的金额,且风险不大。必要时,海事法院还会要求担保人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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