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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一审 八所海事局原出纳员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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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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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东方市法院对由东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八所海事局原出纳员陈某挪用公款一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退还部分赃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商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陈某自2009年2月至12月,利用担任八所海事局出纳员工作,掌管单位财务章和法人代表公章的便利,先在单位的空白支票上盖好单位财务章和法人代表公章,以备用金、旅差费、税款、虚存工程退回保修款等方式挪用公款。同时,为了每月与会计对账时能够保持账面一致,陈某每月从东方一家银行支行打印回对账单后,直接拿到打字室叫别人修改账面金额,照着原样做假对账单,然后再拿到某银行东方市支行营业部盖章,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认真核对直接盖章。之后陈某拿回单位与会计对账,一直未被银行工作人员和单位会计发现。案发后,陈某投案自首,交待了先后挪用单位公款累计达65笔,共计200多万元。

  (记者 李兴民 苏桂除 特约记者 吴平 通讯员 王春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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