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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制订发布两个防污染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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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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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上海海事局发布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9年9月2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上海海事局即启动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六项配套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其中《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和《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于2010年初形成初稿,先后多次对内、对外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发布。

  两项《规定》内容包括一般管理规定、备案管理要求、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要求、主管机关监督检查等方面,责任清楚、程序明确、操作简便,整合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入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MARPOL 73/78公约相关要求,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供受油作业管理制度,将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和供受油作业秩序,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水平,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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