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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7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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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舟山海事局的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该局行政处罚的一名舟山籍船东张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3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受理和执行的首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

  2015年3月12日,舟山市泗县的张某驾驶“浙嵊渔05535”轮,在舟山沿海水域航行时,与“ZENITHROYAL”轮发生碰撞。经舟山海事局调查认定,本起责任事故由双方不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引发,互有过失,“浙嵊渔05535”轮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船东张某被确定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同年7月6日,舟山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故双方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张某以船东身份被罚款3200元,以当班驾驶员身份被罚款3100元,并被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但张某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通知,张某仍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舟山海事局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据法院执行法官介绍,此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属于新类型案件,意义重大,法院对此次执行予以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了网上查控等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在嵊泗县黄龙乡,该院及时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获得了对方的支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无奈向法院交纳了罚款。

  (原标题:船舶碰撞事故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海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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