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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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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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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一)——主动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二)——应申请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一)——告知变更被申请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二)——告知变更复议机关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三)——告知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四)——告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五)——告知合并审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六)——告知有关回避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七)——告知不予同意和解协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
  25、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调解书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一)——一般终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二)——因和解终止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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