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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edi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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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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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edi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了扩大edi在商业交往中的广泛应用,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探索解决edi法律问题的有效措施。目前较为规范和完整的edi法规是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12月以51/162 号决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商业示范法》虽然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但它毕竟为世界各国制订edi法规、解决edi法律问题提供了参照范本,也为未来制定edi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此外,国际商会于1987年制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美国制定的《贸易伙伴协议范本》、欧盟制定的欧洲制定的《欧洲交换协议范本》等等都为edi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参照国际上相关法律以及我国部分省市对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暂行规定,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具体的对策建议。

  1.建立合法的权威性的edi服务中心

  edi服务中心不仅为贸易双方提供通讯服务, 而且还担负着监控电子数据、保护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安全性的职能,为处理纠纷提供合理的、可接受的证据。因此,edi服务中心必须具有下列特征:1)edi 服务中心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贸易活动, 它必须是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2 )edi服务中心必须储存经过它传递的所有电子报文和数据。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服务中心存储相应的年限。3)edi服务中心负有保密的义务。edi 服务中心实际上是一个超级商情中心,一旦外泄,用户将受到重大损失。法律必须明确规定edi 资料查阅、存贮、核实的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法律也必须规定服务中心对应该发送而未发送或发送错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关于原件问题笔者建议采用《电子商业文范体》第8 条的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能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当要求将信息展现时,能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则该数据电文即满足了原件的要求。这项内容可以说是运用了功能等同法重新定义了“原件”的概念。这样就突破了纸质原件的界限,从而消除了edi 应用的一个障碍,满足上述定义的电子贸易文件如贸易合同、重量证书、检验报告、保险合同、农产品证明等都可作为原件。

  2.扩大书面形式和签字确认的范围,使之包括电子数据和电子签名

  对书面形式和签名的重新定义也采用功能等同法。

  凡是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都可视为书面形式,不管它是以“纸质”形式还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性和不可更改性,书面文件有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上述扩大了“书面形式”仅仅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即可日后查阅就被视为符合书面形式要求。

  法律上,签字有两种基本的功能:一是确认发报人的身份,二是证实作者同意该文件内容并对此负责。因此,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办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因此,我们可以采纳《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使用了一种既可鉴定该人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办法,且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用的,即满足了签字确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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