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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中法官释明作用的发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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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其角色不同于审判中的法官,也不同于纯粹民间调解中的第三人,应当是化解纠纷的调解人,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合意基础上化解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调解中双方因证据、证人等问题发生冲突影响案件审理,法官必须加大释明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在一起比较特殊的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一生产甲醛的公司,向被告提供23吨甲醛后,被告拒绝付款6万余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提供被告公司职员收货后出具的收据及本公司送货人作为证据和证人证明本公司主张。被告在诉讼中答辩称,自己收货后,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不欠其任何货款,且提供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和送货款员工的证言作为证据。

  庭审前,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将调解工作前移。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向双方提供的证人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围绕争议的焦点对他们进行询问,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在原告提供的收条和送货人的证言是否能够证明其送货后而未收取货款这一问题上,法官对原告进行释明,告知其证据的缺陷,引导其查明公司账目,补足证据。同样,就被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款人的证言是否能够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问题,向被告释明,引导其进一步核实公司账目,继续提供其他证据。通过法官的释明和引导,找到了双方的合意点,增进了双方对法官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经过与原被告的谈话,法官得知原告认为被告非主观拖欠,而是账目不清,被告也需要核实账目,以此为契机,促使双方在证据问题上达成一致。经法官调解,原告撤诉,被告主动履行债务。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笔者对案件释明工作有如下认识:

  第一,要高度重视释明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明工作,使不明确的案件事实变得明确,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充分举证和质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诉讼能力的不足而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开展释明工作要注意保持中立。对双方提供相互冲突的证据公正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时,法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发问或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澄清事实,补足被不当排除或未提出的诉讼材料,以便查明事实。

  第三,开展释明工作要注意把握分寸。调解中要注意开展释明工作的条件和范围,突破条件限制或超越必要的范围,都可能招致当事人对法院公正的怀疑。在双方均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各自主张的情况下,法官应开展适当的释明工作,引导双方化解争议,但以必要为限。

  因此,在发生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主张的情况下,法官应该运用法律的释明权和引导双方化解争议,努力寻找双方的合意点,以此为契机,促使双方在证据问题上达成一致,进而达成合意、调解或撤诉。相反,忽视法官在案件中的释明权和引导作用,双方提供证据、证人相互对立,难以查明事实和使双方达成合意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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