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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其”改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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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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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此处的“其”字指的是:应支付本法条所列的各项费用而未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货物的所有权人(多数情况下指托运人)。

  设置留置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承运人应得的各项费用被迟延支付时,通过留置相应货物,可迫使应付费方及时支付;如被拒绝支付,则可通过拍卖留置的货物,使各项费用得以尽快偿还。但受“其”所限,承运人只能留置未付费又没有提供担保的相对人所有的货物。如果货物所有权在留置前已转移给第三人,则承运人不得再留置货物,否则违法。

  众所周知,大多数提单为可转让提单。在约定托运人应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未等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托运人可能早就将提单转让给他人,而承运人往往不得而知。等到承运人想通过留置货物向托运人主张自己合法的费用时,却因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而不能行使。

  很显然,“其”字大大限制了承运人本应有的留置权。因此,建议将“其”字修改为不带所有权色彩而指向明确的“该”字,让留置权的行使不再受所有权的制约,从而使立法本意得以充分体现。相比较而言,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在这方面的规定就很好。

上海市海一律师事务所 辜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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