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标准(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诉讼费交纳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A、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一、财产案件 一万以内 50元
一万到十万 2.5%减去200元
十万到二十万 2%加上300元
二十万到五十万 1.5%加上1300元
五十万到一百万 1%加上3800元
一百万到二百万 0.9%加上4800元
二百万到五百万 0.8%加上6800元
五百万到一千万 0.7%加上11800元
一千万到两千万 0.6%加上21800元
二千万以上 0.5%加上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B、申请费交纳标准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部分案件诉讼费简易计算表财产案件
| 序号
| 标的(万元)
| 受理费(元)
| 申请保全费(元)
| 申请执行费(元)
| 1
| 0≤X<1
| 50
| 1%+20
| 50
| 2
| 1≤X<10
| 2.5%-200
| 1%+20
| 1.5%-100
| 3
| 10≤X<20
| 2%+300
| 0.5%+520
| 1.5%-100
| 4
| 20≤X<50
| 1.5%+1300
| 0.5%+520
| 1.5%-100
| 5
| 50≤X<100
| 1%+3800
| 0.5%+520(X≥89.6万均为5000)
| 1%+2400
| 6
| 100≤X<200
| 0.9%+4800
| 5000
| 1%+2400
| 7
| 200≤X<500
| 0.8%+6800
| 5000
| 1%+2400
| 8
| 500≤X<1000
| 0.7%+11800
| 5000
| 0.5%+27400
| 9
| 1000≤X<2000
| 0.6%+21800
| 5000
| 0.1%+67400
| 10
| X≥2000
| 0.5%+41800
| 5000
| 0.1%+67400
|
| 离婚案件
| 侵害人格权案件
| 序号
| 财产(万元)
| 受理费(元)
| 标的(万元)
| 受理费(元)
| 1
| 0≤X<20
| 0.125%+50
| 0≤X<5
| 0.8%+100
| 2
| X≥20
| 0.5%-700
| 5≤X<10
| 1%
| 3
|
|
| X≥10
| 0.5%+500
| (2007.4.1起施行)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诉讼费交纳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A、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一、财产案件 一万以内 50元
一万到十万 2.5%减去200元
十万到二十万 2%加上300元
二十万到五十万 1.5%加上1300元
五十万到一百万 1%加上3800元
一百万到二百万 0.9%加上4800元
二百万到五百万 0.8%加上6800元
五百万到一千万 0.7%加上11800元
一千万到两千万 0.6%加上21800元
二千万以上 0.5%加上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B、申请费交纳标准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部分案件诉讼费简易计算表财产案件
| 序号
| 标的(万元)
| 受理费(元)
| 申请保全费(元)
| 申请执行费(元)
| 1
| 0≤X<1
| 50
| 1%+20
| 50
| 2
| 1≤X<10
| 2.5%-200
| 1%+20
| 1.5%-100
| 3
| 10≤X<20
| 2%+300
| 0.5%+520
| 1.5%-100
| 4
| 20≤X<50
| 1.5%+1300
| 0.5%+520
| 1.5%-100
| 5
| 50≤X<100
| 1%+3800
| 0.5%+520(X≥89.6万均为5000)
| 1%+2400
| 6
| 100≤X<200
| 0.9%+4800
| 5000
| 1%+2400
| 7
| 200≤X<500
| 0.8%+6800
| 5000
| 1%+2400
| 8
| 500≤X<1000
| 0.7%+11800
| 5000
| 0.5%+27400
| 9
| 1000≤X<2000
| 0.6%+21800
| 5000
| 0.1%+67400
| 10
| X≥2000
| 0.5%+41800
| 5000
| 0.1%+67400
|
| 离婚案件
| 侵害人格权案件
| 序号
| 财产(万元)
| 受理费(元)
| 标的(万元)
| 受理费(元)
| 1
| 0≤X<20
| 0.125%+50
| 0≤X<5
| 0.8%+100
| 2
| X≥20
| 0.5%-700
| 5≤X<10
| 1%
| 3
|
|
| X≥10
| 0.5%+500
| (2007.4.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