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重“五个强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06:55
人浏览

随着企业破产制度在优化企业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恪守司法公正,注重办案质量,确保破产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具体讲,在审判实践中应注重“五个强化”。

1、强化服务意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方向和根本宗旨。而切实搞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因此,从事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每一个审判人员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想困难企业所想,急困难企业所急,帮困难企业所需,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强化组织领导。破产审判非同其它审判,涉及面广、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干扰因素大、难度高,没有方方面面领导的高度重视,就难以奏效。人民法院要建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真正形成“一把手”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主动抓,审判庭庭长或合议庭审判长具体抓的“三位一体”的领导格局。同时,要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寻求新对策, 解决新问题。要积极督促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大力关心,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搞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既不能消极等靠,也不可非法干预。在审判中遇到难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努力争取党委及人大的支持和帮助。

3、强化基础保障。破产审判专业性和综合性较强,工作艰巨,任务繁重。人民法院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一方面,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踏实,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配备到破产案件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并做到相对稳定。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从事破产审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所必需的办案车辆、办案经费等后勤保障。要强化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制定并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注重激励驱动,奖惩分明,坚持以实绩论英雄,最大限度地调动破产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强化执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案,规范工作程序。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严把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关。对债务人以申请破产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或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如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及时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要严格遵守破产程序,加强破产案件的规范化审理,严禁随意简化和变通审理程序,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当事人的地位一律平等,程序一律公开,裁决一律公正。要大力弘扬正气,坚决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坚持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努力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

5、强化监督指导。实践证明,有一个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办事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是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基础。为此,人民法院对清算组人员的组成要严格把关,不但要指定好清算组组长,而且对不符合条件且工作不力的人员要及时提出更换建议。要加强对清算组成员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能,在破产清算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法院要注重对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同时,要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监督,对当事人就破产宣告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时,上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理,及时作出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坚决纠正。

(作者单位: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