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浅谈执行工作的改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08:11
人浏览
内容提要:当前,“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也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本文从分析“执行难”的成因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具体措施,以期有效解决这一“执行难”问题。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执行环境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绩,积累一些成功经验,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执行难”和“法律白条”严重困扰人民法院的工作,也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而要坚持“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这一指导思想,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精神,不断转变和更新观念,用新的认识指导新的实践,对执行体制实行改革。
首先,要全面认识“执行难”的成因,正确把握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的作用。“执行难”的具体成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受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二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案件根本没有执行条件,致使法律文书的内容无法实现。三是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造成“执行难”。不难看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体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会仅限于法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也是多方面的,不仅限于法院改革和加强自身工作;彻底解决问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
其次,提出切合实际的措施,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
一、破除以债权实现的多寡来评价执行优劣的观念,正确把握评判执行工作的标准。
把评价执行工作的标准定位于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这是当前评判执行工作急需澄清、转变的观念。衡量法院执行工作是否已经尽职尽责的标准,是法院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律设定的一切执行措施。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强制执行的实质看,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对合法权利的个人私利主张得不到实现时,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公力救济。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这一程序权利的认可和保护,不是对执行结果的承诺,也不意味着法院就成为“付款给钱”的地方。如果以债权实现的多寡作为评判法院执行的标准,指责法院“执行难”,实际上就把债权得不到充足实现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法院,这显然不妥。
第二,从执行的目标看,强制执行所能保护的债权是那些可以实现的利益。如果当事人的某项利益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实现的条件,法院就只能通过判决对权利义务进行确认。
第三,从执行权的运行特征看,执行法院既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对立面。只要法院穷尽了法律设定的一切执行措施,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执行程序就应当宣告结束。要把执行人员作为中立的司法者来评判,而不能把执行人员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来评判。
二、破除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无需实体内容的观念,改革完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既需要提供执行依据,又应当提出车辆、房产、钱款等明确的执行对象。如果单纯根据当事人形式上的请求就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的对象就是盲目的,起码在形式上是盲目的,强制执行的启动就是草率的,有必要在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上增加实体要件即案件实际的执行条件,包括明确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等。通过建立实体审查制度,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全部具有执行条件,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又可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又能调动当事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形式要件与实体要件同时具备才符合完整的执行立案条件。对欠缺实体要件的,可以通过暂缓立案,或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予以处理。
三、增强执行公开观念,深化公开执行。
不少人基于对当事人转移财产的顾虑,存在着执行程序不宜公开的观念,并在实践中采取了封闭的执行方式,执行程序的诸多问题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不公开。申请人习惯于等着从法院拿钱取物,被执行人看到的只是财产被查封、扣押,双方当事人都无从知晓执行的过程、措施和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既影响了当事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执行人员“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强化公开意识,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是执行工作实现新发展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更应遵守公开、透明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凡是适于公开执行的案件,都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公开执行;凡是适于公开的内容,都应当予以公开;对中止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应当以听证或开庭执行的方式进行,并把事实与法律依据详细地记载在法律文书中,实现裁决理由的公开。程序公开了,内容公开了,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公开了,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就有了监督和保障,群众也就容易理解和接受执行工作了,相应的误解和指责也会逐渐消失的。
四、实行执行机构垂直领导,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和一些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与法院行使执行权矛盾难以解决的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案、关系案”有别,与行政职权有关,因此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地方保护主义者,有时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这是因为目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在任用、工资等方面都在地方,难免受地方干预,甚至有的执行干警为自己的升迁丧失原则,按领导意图办事,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只有建立执行工作机构独立,垂直领导,由最高法院或省高院统一对执行机构领导,并在人员的调配,资金的计划单列等方面统一规划,全国所有执行机构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执行总局负责,预算草案经立法机关审议批准,由国务院和执行总局负责执行。从而彻底改变执行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有效解决这一“执行难”问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