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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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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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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相继尝试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听证的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分析了听证制度的渊源、听证制度的意义,阐明了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并且还总结了执行听证的程序,希望对执行听证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与法院的审判制度相比,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制度一直都很不完善。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都是由法院主动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执行中过分依赖或被动服从法院,这不仅影响了执行效率,而且也造成了法院在执行阶段透明度不高、难以给各方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局面,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执行。为了不断规范和完善执行程序,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执行工作达到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相继尝试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听证的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新路。

一、执行听证制度的渊源
听证,原本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有关部门作出裁决前,主持当事人及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对有关事实及主张进行公开陈述、辩论,广泛听取意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听证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它源于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辩护都应当被公平的听取;二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听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被更多的西方国家广泛运用到行政立法活动中。我国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听证制度。而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广泛尝试的“执行听证”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总结行政听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有争议的财产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执行听证制度的意义
(一)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为当事人提供了陈述主张的机会,遏制了执行权力的滥用,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现代民主。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它没有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是由法院依职权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外在归属情况、权属登记情况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判断,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但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有时财产所有权真实归属情况相当复杂,而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执行程序中尚无质证的载体,这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陈述主张的机会。而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则弥补了这一缺陷,它为当事人提供了陈述主张、出示证据的机会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执行法官全面认定事实,客观、公正的作出裁决。
(二)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改变了以往法官在执行中包揽一切的被动状态,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执行听证会的形式在给予当事人有机会充分发表自身意见的机会的同时,也大大激发了当事人举证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明显缩短了办案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加强交流和沟通,显著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虽然执行听证与传统的执行模式相比有着诸多的优点,但执行听证并非应适用于一切执行案件。听证程序的适用要遵循成本不大于效益的原则,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就没有召开执行听证会的必要,否则只会增加执行负担,影响执行效率。执行听证只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重大实体权利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
(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仅对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了规定,但对于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方式,这显然是剥夺了第三人的申辩权利。因此,就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来给第三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以免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有失公正。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此类案件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还关系到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
(三)其他适用执行听证的案件。包括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财产的案件、需对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法院是否继续执行的案件、当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等案件。

四、执行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启动
执行听证程序一般应由当事人、案外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启动听证程序。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执行听证程序。
(二)听证的准备阶段。
1、确定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于执行听证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执行裁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执行裁决为最终结果。因此对于执行裁决的做出应当格外慎重,应当由合议庭主持案件的听证。
2、发布开庭公告、向听证参与人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执行听证案件内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权利义务等。
(三)听证的实施阶段
1、听证会开始前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合议庭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告知各方权利义务,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
3、听证会调查阶段。主要包括当事人及案外人陈述已方观点并出示证据,双方质证,和法院认证三个层次。合议庭可以按照一证一质一认证、分类认证或者综合认证的不同方式当庭进行认证,对一些暂时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在合议庭评议时再研究决定。
4、听证会辩论阶段。由听证各方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5、参加听证的各方进行最后陈述。
6、进行听证小结。由合议庭对整个听证会情况进行小结,对整个听证程序所涉证据和事实进行确认。
7、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参加听证的各方审核并签字。
8、合议并做出裁决。合议并作出裁决是执行听证的终结阶段,应以听证笔录为依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最终做出裁决,合议形成的裁决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身份、简要案情、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主文等。裁决文书的内容应包括如涉及执行主体扩张,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的等涉及实体权利确认的,应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复议,并交待复议权行使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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