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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的伤疾鉴定与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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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呈上升趋势。这类无论以何形式出现,都涉及到对伤残鉴定和赔偿的问题,由于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试对此作些探讨。
      一、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
  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等。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都涉及伤疾鉴定问题。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国家制定的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标准》)、其中《工伤标准》为国家标准,《道路标准》为部门标准。但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部门标准,这些标准都具有行业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如《工伤标准》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伤残鉴定,《道路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评残标准的伤残鉴定,鉴定时随意性较大,有的用《工伤标准》鉴定、有的用《道路标准》鉴定。
  用什么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不仅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也直接关系到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就《工伤标准》和《工伤标准》而言,两者都将伤残疾划为10个级别,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对同一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用《工伤标准》要比用《道路标准》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还会高出三、四个等级。如此鉴定,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鉴定人使用的标准不同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还有些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伤残赔偿规定的比较具体,因此,在审判中对一些既没有伤残鉴定标准又没有具体赔偿办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常会出现用《工伤标准》鉴定伤残疾、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的情况。造成就同一人身损害来讲,因其它原因致残所获得的赔偿就会高于效能事故致残所获得的赔偿。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也是不一样的。《工伤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3个级别,即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道路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 为4个级别,即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能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至10级为小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二、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作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民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如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即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行地平均生活水平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十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国家赔偿法法则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 伤残的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具有行业性,虽然都是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但赔偿的标准和办法却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受害人的劳动能力   程度进行赔偿的,但具体怎样计算,民法通则及《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家赔偿法规定 的比则具体。在适用民法通则处理人身损害时, 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有的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计算。《办法》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是根据伤残等级进行曲的。具体做法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根据受害人的年龄确定赔偿年限,然后用当地平均生活费乘以赔偿年限,再乘以赔偿系数,即为赔偿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道路标准》将伤残系数划分为10个级别,鉴定为伤残1级和, 赔偿系数为100%,2至10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上述的几种赔偿办法中,虽然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比较具体,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国家赔偿法把受害人的劳动能力 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级别,这种划分方法不仅级别之间相差太大,而且与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也不衔接,因此,赔偿的结果难免显失公平。另外,《道路标准》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看起来具体,也很便于操作, 但实际运用起来却却不够科学。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而给予的生活补助费。按《道路标准》的规定,1至四级伤残的受害者都属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因此,被鉴定为1至四级伤残的受害者, 都应该得到相等的生活补助费,而不能按10%的比例递减。因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多少,不在于他们的劳动能力不什么不同,而是因为他们所需要的护理和医疗有所不同。
   三、建议制定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
  由于没有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我国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得大,有损于法律顾问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所以,制定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必要的。
   伤残鉴定是对受伤者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及其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不论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和劳动。其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都是一致样的。因此,评定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状态的伤残鉴定标准必须是统一的。
   按照我国的立法,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不是受害人受伤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与劳动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其次,法律虽然规定了对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给予赔偿,但劳动有力丧失的程度,在这里只是受害人获得生活补助多少依据。从立法与实践中看,我国赔偿法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既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及其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此,我国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也应该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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