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10:31
人浏览
内容提要:我院裁判文书,通过几年来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其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取得了较好成效,形成了海事裁判文书的特色,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本文就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出了写作海事裁判文书的几点规律:确立海事裁判文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明确海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的必由之路;落实海事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举措,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的决定性条件。
关键词:裁判文书 改革完善 经验总结

  海事裁判文书,是海事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海事审判权的体现,是案件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不仅体现着审判组织的意志,更体现着国家的意志。海事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直接涉及到海事法院的司法形象,涉外裁判文书还体现着中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司法水平。为此,我院自建院之初,就选择裁判文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以最高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为蓝本,吸收英、美、法、德、日、新加坡等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裁判文书的长处,在比较研究各兄弟法院裁判文书成功与不足的基础上,大胆摸索海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通过逾千件裁判文书的写作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初步形成了具有海事审判特色的司法文书写作规律,并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已有6篇裁判文书在全区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分获一、二、三等奖,其中三篇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比中也获得了奖励。其改革成功经验,还在2003年7月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并引起了社会和兄弟法院的广泛关注,对树立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我们就自成立以来改革海事裁判文书的一些作法开展调查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推动裁判文书质量的不断提高。
  一、确立海事裁判文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
  遇矩则方,遇规则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改革与完善海事裁判文书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探索性工作,但探索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它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则,否则改革就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我们首先确立了海事裁判文书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下摸索海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与完善途径,而绝不允许盲目地突破这些原则、率性而为。
 (一)公正原则
 司法的本质是公正。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人民法院新世纪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的问题,归根结蒂,也就是如何体现法院工作世纪主题的问题。
 公正是整个海事审判工作的核心,不仅体现在庭审过程中,更体现在判决结果上,而公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载体就是裁判文书。一个案件庭审审得好,判决结果也不错,但判决书写得差,其判决的公正性就难以得到充分展现甚至于可能减损判决的公正性,从而可能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也可能影响海事审判工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的目的,就是要在裁判文书中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以树立裁判文书的权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并进而为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服务。由此可见,公正原则理应成为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进程中的首要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涵义是:不仅海事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证据表述、判决理由等要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而且海事裁判文书的结构布局、遣词造句乃至排版制作等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严禁哗众取宠或者为取得“改革”的轰动效应而伤及海事裁判文书所应具有的公正属性。
 (二)重证据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指的以被证据证实了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可以说,证据是案件事实之母,没有证据就没有案件事实,没有证据的判决就难以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没有证据的裁判文书就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重证据原则的要求是:海事裁判文书应该以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为出发点,全面、客观地反映庭审中的证据情况,以此展开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以此作为裁判理由的基础和根据,以此作为判决结果正确合法的前提和条件。为了在海事裁判文书中更好地凸显证据的重要地位,我们要求法官必须从接手案件之初,就十分关注证据问题,既要注意贯彻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又要注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既要注意对证据形式合法性审查,又要注意对证据实质合法性的认定。海事裁判文书还要客观展示证据制度改革的成果,如船舶碰撞案件中的限时举证、证据保密、禁止翻供等制度,以此向社会昭示海事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历史性进步。
(三)论理原则
 论理原则又可以通俗地称之为说理原则,直白一点说,就是要在海事裁判文书中讲法理、讲事理、讲情理,即以理服人的原则。这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过程中最具有实践操作性的一项原则,也是最难以贯彻执行的一项原则。裁判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还公正于当事人,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作为海事法官,使当事人服判息讼的最佳效果就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欺人、以权压人。说理是裁判的过程和主要手段,裁判实际上就是说理的结果。不讲理的裁判与司法公正水火不融,裁判只有以说理为基础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因此,论理是海事裁判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海事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源泉。肖扬院长指出:“改革裁判文书,要求以理服人……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被撤销。” 海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与完善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理原则能否切切实实、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以前的裁判文书受到诸多指责,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裁判文书不讲理,或者说不把道理讲深、讲透,不能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在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如果沿袭这种做法,那么改革将是失败的,甚至于使改革丧失必要性、正当性。
 (四)繁简分流原则
 裁判文书改革曾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篇幅越来越长、结构越来越复杂、内容越来越繁琐。这样的裁判文书给老百姓极大的阅读和理解困难,有时专业人士也不能轻松读懂。因此,我们在改革和完善海事裁判文书过程中注意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实行繁简分流的原则。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海事裁判文书应有别于普通程序结案的海事裁判文书,前者力求简洁、明快。但对普通程序结案的裁判文书也要繁简适当,该繁则繁,能简就简。正确的理念是:既反对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海事裁判文书搞成繁琐公文的做法,也反对以“简洁”为名,在制作海事裁判文书时偷工减料、敷衍了事。
上述四项基本原则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公正原则是基础和核心,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和完善的出发点和归宿,重证据原则、论理原则、繁简分流原则是公正原则的引申和保证,又反过来为公正原则服务,并强化公正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明确海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的必由之路
基本原则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进程中的宏观层面的导向性要求,而制作一份好的海事裁判文书,除宏观层面的指导外,还需要具体的、技术层面的把握,即规定具体的写作标准和写作方法,否则有关的基本原则也仅是华而不实的东西而已,不具任何实际意义。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我们总结出制作海事裁判文书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讲求海事裁判文书的针对性
法律条文是固定不变的,而每一个案件却是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职业化的睿智,因为裁判案件并非是从机器这边喂进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样简单。海事裁判文书应该反映海事法官裁判不同案件时的创造性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亦即海事裁判文书应该有如案情的千差万别那样异彩纷呈,使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别有天地、与众不同。
为了避免海事裁判文书的雷同,我们要求一定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争执焦点、是非责任进行叙述、说理论证,避免无的放矢,力争使不同海事法官制作的海事裁判文书都具有不同的风格和个性,以展示不同的风采。譬如,在讲求针对性的问题上,可根据海商违约案件、海事侵权案件、确权诉讼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大致形成不同的海事裁判文书风格,即海商违约案件以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有否违约等为主线,海事侵权案件以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等为重点,确权诉讼案件以原告权利是否合法有效、有否诉讼欺诈为中心,进行证据及事实的表述以及判理的分析和论证,从而使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各具特色,让人一目了然但又不觉得重复或单调。
 (二)讲求海事裁判文书的逻辑性
 客观地说,任何一种文书、任何一类文章都讲求逻辑性,即合乎逻辑并非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中提出的一项新标准,而是各类文书所具有的共通性要求。之所以在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进程中要强调这一问题,是因为我们发现并非每一份海事裁判文书都合乎逻辑,在不少年轻海事法官甚至于在一些老审判员制作的海事裁判文书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东拉西扯、颠三倒四的毛病,逻辑混乱、条理不清、词不达意的明显错误并未从根本上予以杜绝。这样的裁判文书且不说精品、优秀,连合格都很难说上。因而强调海事裁判文书的逻辑性,绝非多此一举,而是现有审判人员的参差素质所决定的。
海事裁判文书应该是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公正严谨的法律文书,其证据认定、事实查明、论证说理、判决结果等每一部分内部及每一部分关系之间,都必须做到既环环相扣、层层相因,又顺理成章、贯通一气,切忌逻辑混乱、言不由衷。北海海事法院2000年初受理的上海农工商公司诉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就是讲求逻辑性的典型。该案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运输关系、保险关系,又涉及拍卖问题、诉讼时效问题;证据材料众多,各种合同、提单、票据、来往函件等有几十种近千页;争议标的额巨大,原告起诉时要求赔偿2200多万元,后经变更也有近2000万元之巨。面对如此复杂的案件,合议庭始终不渝地抓住违约之诉这一中心,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订立、违约、索赔为主轴,在判决书中有条不紊地叙述案情、剖析法理、裁判责任。由于正确贯彻了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的四项基本原则,加之法官高度的责任心和深厚的法律、文字等功底,经过艰苦努力,终于完成了判决书的制作。该判决书以逻辑结构严谨、论证推理精当、表述风格别致为特色,字里行间闪烁着法官的个性光芒,是一份制作质量上乘的优秀海事裁判文书,获得了2001年度广西区高级法院裁判文书评比一等奖的第一名。
 (三)讲求海事裁判文书的规范性
 规范性是海事裁判文书严肃性、强制性的体现,是制作海事裁判文书的重要要求。裁判文书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文书,更不同于行政公文或其他文件,“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因而制作海事裁判文书客观上有规范性的要求。在全国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裁判文书模式的情况下,我们要求至少应在本院内部形成初步统一、规范的模式(如关于证据表述、判理表达等模式),并进而要求其法官遵循这一模式,以达到格式上的基本统一。
  三、落实海事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举措,是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取得成功的决定性条件
  明确了海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后,接下来就是最为平淡而又最为艰难、最耗费心智的海事裁判文书个案制作。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我们在改革裁判文书过程中重点落实好以下措施:
 (一)因案而易,规范证据表述
 过去的裁判文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重事实叙述,轻证据和论证,证据表述格式化、简单化,以至于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及质证意见如何、法院是否认证及认证理由怎样,一概付诸阙如。由于证据表述过于简单,证据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缺少明确的关联性,使案外人甚至当事人看了判决书都感到一头雾水,不明就里。根据“重证据原则”的要求,我们树立了对证据表述特别是对认证理由的表述是海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种重要形式的观点,即把证据表述提高到与海事裁判文书论理同等重要这一高度来认识——证据表述尤其是认证理由表述的不完善甚至欠缺,同样是裁判文书不讲理的表现。
  如何在海事裁判文书中表述证据,使之既全面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又不落拖拉、繁琐、重复的窠臼?经比较各种表述证据方式的成与败、得与失,结合海事诉讼证据的特殊性,我们总结出以下三种证据表述模式:
 1、质证认证模式。主要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复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较为激烈的案件。具体做法是:在叙述了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后,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质证顺序,比较详细地列明每一项证据拟证明的案件事实,着重叙述清楚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后,则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归纳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最后写明法庭对证据的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认证理由是法院对证据采信与否的根据,这部分内容易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重复,从而给人累赘感。事实上,甚至有一部分获奖裁判文书也未能逃脱认证理由与判决理由重复的缺憾。为此,我们特别强调认证理由的简明扼要,力争杜绝认证理由与判决理由的重复;如果是一些必须重复的内容,也应使用不同的文字予以表述,以增强阅读的新鲜感。
 2、夹叙夹议模式。主要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质证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这一模式的要求是:每列举当事人所举的一项证据后,即列明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紧随而至的是法院对该证据的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由于当事人对证据意见分歧大,几乎每一项证据法院都要表态采信与否的详细理由,以及对该证据所证明事实的认定,因而多数情况下认证理由之后就应该直接写明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或者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这一模式之下,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与案件事实的查明混合了,即不将两者截然分开。该写法的长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案件事实皆有证据证实而非主观臆断,只要认证理由恰当、充分,当事人是很容易接受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或认定的。
  3、罗列式。主要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具体做法是:在表述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之后,按当事人举证顺序或按案情发展的时间先后顺序罗列证据名称,不具体列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庭认证结论,而是在罗列证据之前笼统地表述为“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有下列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明示证据采信的合法性。罗列式的证据表述,是根据“繁简分流原则”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提高海事法院的办案效率而采取的。但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若当事人对某一项或某几项证据分歧意见大,对抗激烈,则应改用质证认证模式,以便向当事人详细阐明对有关证据的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亦即不能以“效率”置换向当事人表达海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
 (二)找准争议焦点,大力强化说理论证
 强化说理论证的前提是找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说理固然是海事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但并非对所有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都要面面俱到、没有重点地评说一番。一个案件可能涉及诸多方面的事实及法律问题,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许只有一个或几个,对于没有争议的问题无需说理论证。所以,找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写好海事裁判文书的前提,也是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的基础,办案法官务必在写作裁判文书前找出该焦点,并准确、客观地概括出来。当然,在具体制作裁判文书时,是否把争议焦点用文字表述出来,则可根据案情由承办法官自由裁量。但即便不必明确地写出争议焦点,也并不表明案件的审判没有焦点,当事人进行诉讼,没有争议或没有争议焦点是不可能的,因而找出争议焦点是任何一份海事裁判文书说理前的必须工作,而不论该焦点是否有文字的载体。
  找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即可根据法律法规对该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表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 一个海事案件庭审成功,判决结果公正,但如果裁判理由没有讲明讲透,也不能说该案的审判是完美的。相反,逻辑严密、论理透彻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强化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而且还可以起到化解对立情绪、使当事人自觉息讼的效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向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精益求精,除了达到上述效果外,还竭力追求对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敢于思考、善于思考的精神,为海事审判特别是涉外海事审判闯荡了一条可行之路。譬如,该院制作的原告[巴拿马]寰宇租船公司诉被告钦州外轮代理公司涉外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就对承运人的识别、连环租船合同下租金与运费的关系、租约下的提单签发权等法无明定的问题进行了法理的阐释,以独到的视角、缜密的推理、精湛的文字表达,对上述问题一一剖析论证,为法律真空状态下的待裁决事实找寻到了法理根据,为法律的创新与发展进行了宝贵的探索。二审法院维持了该院的一审判决,说明该探索是成功的。为了直观说明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试将该案判决书中对连环租船合同下租金与运费关系的法理阐释摘录如下:
“原告以承租人身份向欧洲散运公司期租船舶,然后又以航次租船的形式将所租船舶转租给[新加坡]星贸公司,原告与星贸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租船合同关系。星贸公司通过[新加坡]日富公司将所租船舶委托被告代理,星贸公司与被告所形成的则是船舶代理关系。作为出租人原告在履行了与星贸公司所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后未收到该合同项下应付款,原告因之而享有海事请求权。然而,原告未依航次租船合同状告星贸公司,而是以侵权之诉状告被告,……认为被告签发提单的行为侵犯其收取提单项下运费的权利,以及因提单所签目的港有误而导致转港额外费用损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为星贸公司,而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公司,因而承租人与托运人非为同一人,也就是说,对星贸公司而言,托运人为海上货物运输至少还需经过一个以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才得以将其货物交付托运。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与其说该航次租船合同之对价为运费,倒不如说其对价为租金更为准确。然而原告所主张的并非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而是涉案提单项下的运费及相关费用,这就涉及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谁有权利主张运费?而又是谁对此负有义务?既然托运人为化学品公司,因而星贸公司在其法律关系中则应是其承运人或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转租人),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运费收取应归星贸公司,显然,星贸公司应是该提单项下运费的权利人;相应地,支付运费的义务主体则是其托运人或其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对于本案原告,只是与星贸公司发生租船合同关系,而未与涉案提单之托运人或其他承租人(如果有的话)发生法律关系,因而原告无权主张涉案提单项下的运费及相关费用,显然,原告并非提单项下运费的权利主体。”
该说理的成功之处在于:层次分明,首先表明了连环租船合同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属性,其次分析了连环租船合同下的对价在什么情况下称为租金、什么情况下称为运费,最后得出了原告并非运费权利主体的正确结论;每一层次之间逻辑关系明确,环环相扣,无懈可击;论理方法得当,以海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用法言法语表述论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根据“论理原则”的要求,强化海事裁判文书说理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
 第一、注意说理方法的科学性。科学的方法是有效完成工作的捷径。在说理方法上,可采用以下形式:一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使用演绎、归纳、比较等逻辑方法进行严密说理,让当事人对判决理由无懈可击。二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说理时将法条内容直接引入,让当事人对判决依据一目了然,便于对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直接做出判断。三是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运用法理进行周密分析论证。
 第二,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说理论证不仅要充分,还要全面,该说的必须说完整、说穷尽,不能只言片语,更不能断章取义。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的理由要说,不支持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理由也不能忽视。
 第三、强调说理的逻辑性。海事裁判文书应非常注重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严密的逻辑关系,注意认定事实和所适用法律之间的衔接,让当事人根据裁判理由就顺理成章地信服裁判结论,而不需要另做工作才接受裁判结果。
 第四,注意遣词造句的规范性。海事裁判文书不同于其他诉讼文书,一字之差就可能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海事裁判文书遣词造句的规范性要求,一是须使用法言法语,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易生歧义的语言,杜绝方言土语。二是语言文字必须简洁,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三是杜绝错别字、漏字、赘字。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