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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事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有关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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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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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
  海事行政许可,是指海事机构根据船舶、船员、船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等海事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海事机构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二、海事行政许可分类
  根据即将出台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海事行政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许可。是由海事机构确认船舶、船员、船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等海事管理相对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例如:船舶签证、特殊船舶进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和拖放竹、木等物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签证手续。;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普通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特许。是由海事机构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例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认可。是由海事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例如: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4、登记。船舶登记是由海事机构确立船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登记机关。
  三、海事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由于许可制度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因此,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各级海事机构的权限和义务、获得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2、公开、透明原则。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设定海事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许可的条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
  3、公正、公平原则。海事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平等对待同等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不得歧视。
  4、便民、效率原则。海事行政许可在程序设置上必须体现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
  5、救济原则。海事机构在实施许可时,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依法请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6、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它要求对待别人的利益像对待自己的利益一样。这一原则也是海事机构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海事机构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在诚信的基础上产生信赖保护原则,即海事管理相对人基于对海事机构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得到海事机构的保护,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海事机构的“授益行为”。海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许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变更许可的,海事机构应负责补偿损失。
  7、监督与责任原则。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海事行政许可要与海事机构的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海事机构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依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其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其实施。目前海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程序还不完善,我想许可应按照效率与便民的原则,经批准的海事行政许可涉及海事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办理;还应当将海事行政许可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其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应准备的材料和在多少工作日完成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许可,并说明理由。因而海事机构依法设立的的行政许可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其实施,以防止“暗箱操作”。即将出台的《许可法》会使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不断的完善,更好的服务船舶、船员、船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等海事管理相对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
  以上是笔者关于海事行政许可的一些不成熟的理解和见解,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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