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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其解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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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另一法院受理了对同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从而引起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这一规定确立了解决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优于部分债权人的个别受偿,破产程序优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问题往往并不简单。其一,执行法院与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之间经常就同一笔财产的性质产生争议,是属于执行标的财产还是破产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与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界定?其二,执行法院认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但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没有中止,要求确认该执行程序无效。其三,对同一财产执行法院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则通知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使得产权管理部门无所适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突出问题,也是破产案件审理中必须首先解决好的问题。

  正确界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准确把握执行程序终结的判断标准,有利于正确区分执行标的财产与破产财产,从而彻底解决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间的界定

  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然而,在执行程序即将完成,特别是在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拍卖活动即将进行时,债务人却自行申请破产或其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尚未作出破产公告,但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拍卖。执行法院则以破产案件受理在后,没有收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为由拒绝,争议由此产生。执行法院能否继续拍卖完成执行程序?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求停止执行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执行法院是否处理了破产财产?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的界定就成为解决上述冲突的关键。

  案件的受理必须完成立案程序,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时间以法院内部完成立案审查并向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为准。破产案件的受理却具有特殊性,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两方或几方当事人,还涉及已知和未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其它法院有关程序的中止或终结。因此,破产案件的受理除一般的立案程序(即向破产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外,还必须发布公告,通过公示的方法告知未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也告知其它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法院,依照规定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因此,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应当以完成内部立案审查并发出破产案件的受理公告之日为准。

  二、执行程序终结的判断标准

  破产法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针对尚未执行终结且正在执行中的情况而言的。然而,由于对执行程序终结的理解不同,执行法院将执行的财产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即个别债权人),而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却认为其处分了破产财产、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也常常产生争议。

  甲中院8月8日立案受理A酒店破产案件,8月18日发出公告,并于8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房管部门停止办理A酒店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而在此之前即8月16日,乙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A酒店,并于8月17日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房管部门协助办理A酒店的过户手续。甲乙两家中院各执一词,乙中院认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房管部门在收到该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办理A酒店的产权过户手续;甲中院则强调,房管部门尚未办理A酒店的过户手续,执行程序尚未完成,A酒店的资产应当列入破产财产。谁是谁非,究竟如何判断?

  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房产、车辆的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这些都是不争的规则。然而,在执行程序中,某些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有时置法院的裁判文书于不顾,拖延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从而导致争议的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经他字第23号复函中指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部门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诉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为准。据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一般应当由执行法院作出执行终结的民事裁定,凡不涉及登记过户的,均以执行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执行终结的标准;但涉及登记过户的,执行法院作出的产权转移的裁判文书生效时即视为执行程序终结。

  回到上面提到的争议,乙中院以破产案件受理在后为由拒绝停止执行程序,继续完成拍卖程序后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房管部门。乙中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认定该院的执行程序已经完毕。甲中院认为乙中院执行案件的拍卖行为无效、应予中止执行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A酒店的资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和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亦有增多的趋势。除了加强法院之间的协调外,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因有关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自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公告之日起,正在实施的执行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程序终结后,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的法院不得将已经执行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涉及登记过户的执行标的财产权利转移的,以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为执行终结时间。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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