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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裁判文书需要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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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程序最终载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除发挥着排解、吸附、解决纷争,执行、阐释、创制法律,凝结、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等基本功能外,无时无刻不在充当着审判方式改革晴雨表的角色。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商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顺应这场改革,近几年笔者所在的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裁判文书改革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首部。首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缺乏时间因素的介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就法院是否遵守法定期间进行量的考察;二是对超审限审理不作任何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时不作必要的说明。
  (二)事实部分。这部分存在的问题是:1.诉辩主张归纳不准确。不少民商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片面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没有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事实认定武断。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都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等模糊词句完成证据采用。至于这些证据是谁提供的,是否经过质证,能证明什么问题,则一概三缄其口。
  (三)理由部分。具体表现在:1.不讲理或讲理不透彻,只讲其然,不讲其所以然;2.说理简单模式化;3.引用法律不规范;4.简单引用法条,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5.随意“填补漏洞”。如诚实信用常为一些法官在填补漏洞时所引用,但这一“帝王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则很少被论及。
  (四)主文部分。主文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文缺项、主文不准确或主文超出当事人诉争范围。
  二、民商事裁判文书现状成因分析
  造成民商事裁判文书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因素。从司法者的角度看,裁判文书是审判权运用的结果,是司法权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裁判文书的直接指向是当事人,它是审判权对诉权的积极回应,因此它不仅体现了国家权威,更是对诉讼当事人的合理回答。审判权的行使源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即起诉,因而作为审判权运用的结果,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对诉权的尊重,不仅要有结论性,而且要有证明性。换言之,裁判文书不能单纯地体现权力,更应体现诉讼法律关系对各诉讼主体(包括法院)的共同约束。
  (二)队伍因素。裁判文书是由法官起草制作的,因此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也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而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中,高学历人才所占的比例是很低的。
  (三)管理体制因素。长久以来,承办人员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只要有领导的层层把关,他们机械地履行完程序,就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法官创造性的发挥。
  (四)法律文化传统因素。从法律文化传统看,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在判决书的证明风格上“权威色彩”较重,在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证明性的,而是结论性的。在这种法律文化传统影响下,法官们多认为“言多必失”,裁判文书写得越简单、越概括越好。显然,所谓的“概括”、“精炼”已成了推托裁判者责任的一种手段。
  三、裁判文书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
  1.改革裁判文书是审判方式改革及增强社会各界法治信念的需要。现行裁判文书难以全面展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更难以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2.改革裁判文书是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克服执行难题的需要。执行难以顺利进行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条就与我们的裁判文书质量有关。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不满,就会在心理上产生排斥,进而逃避执行乃至公然抗拒执行。
  3.改革裁判文书是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法官素质的需要。现行格式化、填充式的裁判文书,由于要求简单,中学水平也可应付,很难体现主审法官的才识修养和个人风格。裁判文书改革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促使法官不断学习进取,使那些德才兼备的法官的学识、智慧、才思以及公平、正义等理念跃然纸上,进而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心。
  (二)几点建议
  1.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应通过以下渠道推进:第一,对特别重大、全国普遍关注的案件及其裁判文书,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第二,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机关刊物公布;第三,对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通过最高法院和《人民法院报》的网站在互联网上公布。
  2.对裁判文书结构的改造。笔者认为,采用“主文——事实——理由”的结构比较科学。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第一读者是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待,是他们起诉的目的和意图,他们对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多大程度的支持和关注,远远超出了对事实和理由的关注程度。现实中的情况也告诉我们,当事人一拿到判决书,首先翻到最后一页,阅读判决主文。
  3.改造事实表述结构。笔者主张以下的事实表述结构:第一,在当事人主张部分增加举证、质证内容。第二,审查证据部分增加对不采信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全面分析,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对采信与否都要进行分析,说明理由。同时,对证据的分析必须在事实部分进行,而不能放在理由部分。
  4.加强判决的说理性。要做到充分透彻的说理,必须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讲明适用法律的法理,讲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展示逻辑思维的哲理。之所以强调法理分析,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法理分析能增强判决说服力,提高判决质量;第二,有利于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造就中国名法官。判决的说理,最见法官功底。法官的学识、人品、世界观、方法论和敬业精神均跃然纸上,不可能有任何的隐藏和遮掩。
  本文发表于2002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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