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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中国劳工权益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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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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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跨国公司的活动为东道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东道国劳工权益的保护就是其中之一。西方兴起的消费者运动对于产品背后的生产行为和劳动标准的关注,促使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品牌的形象而不得不主动承担起对东道国社会所负的责任。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和SA8000的推广是这种全球性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全球性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于已经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链条上的中国的劳工权益保护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消费者运动、公司社会责任、生产行为守则、SA8000、劳工权益、中国劳动法律体系
  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生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进行生产转移。跨国公司通过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把大量的制造工厂转移到环境和劳动保护标准较低的国家,从而实现其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这种生产转移和直接投资促进了投资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恶化和东道国广大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并由此引发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而在发达国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美国和欧洲的各项社会运动中,大量的舆论抨击开始指向众多跨国公司把劳动密集、污染环境以及危害健康的生产线转移到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现象。因为这些发展中国家工资低廉,法律对公民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薄弱,政府的管理体制中欠缺对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和公众健康的关注,因此跨国公司能够通过诸如此类的体制性漏洞进行在发达国家所不能的对劳动者的过度剥削、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等生产活动。由于舆论的关注,消费者越来越重视自己所使用的产品的来源和生产销售过程,关注这些产品背后的东西。因此在西方兴起了消费者运动,通过消费者抵制某些通过不符合劳工标准的生产过程生产出的产品来促进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设厂、采购或代工时,提高关联企业的劳工标准。例如,1990年首先在荷兰发起了“洁净衣服运动”,旨在通过消费者运动设法改善全世界成衣业的劳动条件。类似的运动还有“商标后的劳工”等。
1976年,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公司社会责任》一文指出:“社会责任应当被视为营利性的生产和分配产品以及服务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公司而言,应当在社会对公司的期待转化为法律要求之前,就先行一步,采取切实行动。商人要么主动自愿的承担起特定形式的社会责任,要么坐等国家公权力机构强制自己去承担社会责任。” 在东道国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增多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兴起使得众多跨国公司不得不承担起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责任。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兴起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主要有两种形式。首先,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开始逐渐通过制订生产行为守则的方式解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1991年Levi Strauss公司成为第一个制定生产行为守则的跨国公司,随后其他一些跨国公司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跨国公司的生产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是指跨国公司制订的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针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此类规范通常通过经济影响力向跨国公司自身、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推行一定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而在大多数生产行为守则中,劳动标准通常都居于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通常参考其国内法、行业规范和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动标准 制订其生产行为守则。
  其次是非官方推动的、促进公司遵守有关劳工标准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的推广。社会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是由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 CEPAA )在1997年制定的,旨在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劳工人权保护社会道德的认证标准,其目的是使公司“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向利益相关方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 该标准通过对公司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劳工人权的保证,要求公司拒绝进口那些没有达标的供应商的产品。在SA8000推广之前,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制定了公司生产行为守则,SA8000则是对此类公司生产行为守则的发展。各公司的守则由于侧重点各不相同,很难通过各种守则为消费者提供一个选择劳工人权保护状况比较好的公司的产品的机会。因此又逐渐发展出某个国家或地区或者某个产业的生产行为守则。但是,此类守则同样存在着侧重点不同、内容不同以及监督公司遵守守则方式的不同等问题,从而使之缺乏一致性和可信性。基于上述公司生产行为守则的局限性,SA8000脱颖而出。这一由社团组织制订,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以图在社会责任认证标签方面大有作为的认证项目,保证了认证内容的一致性和公信力,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SA8000是一个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标准和程序涉及的范围包括:职业健康和安全、雇佣童工、强迫劳动、组织工会的权益、报酬和工作时间等问题。SA8000是第一个可供审核的社会标准,有真正独立的过程,它既不是政府目标,也不受单一利益方或顾客的控制,是标准化在社会责任领域的重大突破。SA8000意图用消费者、投资者、舆论的压力使企业努力改善其工人的工作环境,以达到令人满意的对劳工权益的尊重。通过消费者选择标有SA8000的产品,使没有达到SA8000认证的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要求获得SA8000认证的公司的供应商也必须达到SA8000认证的要求,以此使得没有达到SA8000认证的公司受到影响。这一切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是否申请SA8000的认证完全是公司自己的选择,但客观上得到SA8000认证的公司比没有达到认证的公司有更好的市场,这就使得没有得到认证的公司迫于市场的压力也会提高其劳工标准最终达到SA8000的认证标准。到2002年7月13日,全球共有133个企业得到SA8000认证,代表全球26个国家27个行业,其中中国企业有32家。
  三.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资本开始进入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在八十年代,以“三来一补”为主体的新兴经济部门逐渐形成,中国开始成为国际经济链条中的一节。这种加工贸易的形式是跨国公司国际产业分工的经典形式,中国以其土地、水电等物质资源和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分享着产业国际化所带来的全球市场机会。但是与此同时,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为全球性的跨国公司提供商品的生产商为降低成本,推行损害雇佣工人的合法权益的生产管理方式,从而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损害劳工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工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从某种程度上玷污了跨国公司的公众形象。为此,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业已制定生产守则的世界主要零售商和贸易公司在中国进行国际性采购的时候,逐渐向中国的生产商和供应商推行其生产行为守则,要求作为其商品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遵守生产行为守则,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随着跨国公司生产链在中国的加强和延伸,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中国供应商的社会责任问题。许多跨国公司开始每年定期对其在中国的关联企业进行有关社会责任的检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对此类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监察和评估。这些评估报告将成为跨国公司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在这种经济压力下,中国的生产商不得不改变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以跨国公司的生产行为守则为标准,为工人提供较好的劳动权益保护。同时,部分大规模的中国生产商为了使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代工市场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开始寻求获得SA8000的认证。获得这种国际认可的劳工标准认证需要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机构将参观并评价该工厂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行为,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列出所有不合格项的时间表要求工厂在一定期限内改进。而工厂则必须遵守并改进认证机构所提出的问题,遵守上述的时间表。获得认证对工厂来说固然是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但是经过整个认证过程并为保持认证资格,工厂必然会改善对工人权益的保护。
  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和SA8000这两种全球性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形式正在积极的改变着中国劳工权益保护的标准,并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劳工权益保护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和SA8000的推广都是国际商事领域中的自治活动,可以看作是企业主动自愿的承担起特定形式的社会责任的表现,并已经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劳工权益的保护。但是此类自治法性质的守则和认证标准在中国的推广给本已复杂的中国劳动保护立法体系带来了新的问题。守则和认证标准通常是以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为蓝本并遵照各国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的。这些公共立法和私人自治法之间的关系并不难处理。但是处于上位的中国劳动立法较为原则,大量的具体问题是通过规章、条例、解释和政策加以解决的。这使得在外国制定的生产行为守则和认证标准与中国这种特殊的法律土壤在操作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误解。而中国地方利益集团把劳工保护简单化为收费或驱赶,并常常打着优化投资环境的旗号损害劳工的合法权益。于是乎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社会现象,即外国人投资并监督中国的工厂改善劳工的生产条件,保护劳工权益;而本应负责此类问题的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时还会阻碍这种努力。这种社会现象统统可以归结为一个“利”字:跨国公司推行生产行为守则,承担此类社会责任有着某种作秀的嫌疑,其主要是为了维护品牌形象、获得消费者的认可;生产商寻求获得SA8000是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订单;而地方政府则是通过“除了收费一概不管”的方式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前两者的行为具有客观上推进劳工权益保护的效果。
  已经有部分中国政府官员和学者,正试图了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中国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负面和反对的话语。例如,认为西方国家推行公司社会责任是为了提高中国公司进入外国市场的门槛遏制中国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西方国家以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环境保护、安全健康和工资标准来苛求中国的企业。跨国公司则认为市场压力是最主要的因素,同时道德力量也驱使它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首先是一种生意关系,然后才涉及其他问题。因为符合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张必备的准入证,你必须接纳它并按照其普遍规则来经营企业,企业才有发展的前途。这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时代的要求,把商业行为建立在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是一个商家守法、文明和信用的标志。当国际社会要求具有强大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跨国公司成为负责任的“社会伙伴”时,它们必须以此标准来选择自己的生意伙伴。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的经济决定权越来越大是无法阻挡得发展方向,而企业也必须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才有发展的前景,因此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日益成为商业规则之一时,作一个合格的“社会伙伴”就成为一个基本的商业前提。
  现在国内一提及国际环劳工标准、社会条款,十有八九斥之为新形式的贸易壁垒。这种一叶障目的态度有损我们对国际趋势的理解和国内劳动保护的提高。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而劳动者作为权利最大又最空的阶层,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下往往成为牺牲品。如何能够更切实际的保护劳动者而不是仅停留在口号上,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国际上关于社会条款和国际劳工标准的提出,其出发点既有贸易保护的目的,也有在工人权利日益被忽视和侵害的情况下推动劳工权益保障的目的。 事实上,国际劳工标准已经通过国际商事领域跨国公司的生产行为守则和SA8000的推广渗透到我们的社会之中。而这种本应由发展中国家政府承担的环境和劳工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在通过这两种方式被转嫁到企业身上,并将实际由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最终负担。发展中国家通常只看到由于跨国公司推行较高的劳工权益保护标准造成其国内不符合条件的生产者陷于困境,而看不到由于这些标准的推广实际上弥补了其国内立法的缺陷和漏洞,保护了其国内潜在的劳工资源和人民的权益,而这种弥补其国内空白的成本实际上是由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最终承担的。无形中,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向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补贴”(在此借用,并非该词的本意)。诚然,此类较高的标准在特定时期会成为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障碍,但是长远看,这种障碍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发展的,而且消除这种障碍的方法不是单纯的把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拉低甚至取消,而是双方合作,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适当降低此类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逐渐加强自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向较高的标准靠拢。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经济全球化的后果之一。劳动标准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问题,劳动标准在法律上是强制性而非任意性规范,其设立与执行都属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企业既无权制定标准也无权更改标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实质是公司代替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来制订并通过经济影响力强制执行劳动标准,这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之所以过去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企业行使该权力,是因为我们过去的立法是建立在“资本的本质是追逐利润”,所以并没有预料到公司会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现在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条件下,迫使企业进行自我约束的压力并不是来自于东道国政府,而是来自市场(消费者运动),这就产生了企业积极参与执行劳动标准的“奇怪现象”。发达国家难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中执行较高的劳动标准。但是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实际上是在发展中国家推广执行发达国家的劳动标准,从而减轻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工”的竞争压力。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生,其主要前提在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劳动标准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落差”。因此,即使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不符合我国法治的需要,也不应直接进行干预而应当努力提高我国的劳动法制水平,加强劳动法的执法与监督,切实提高我国的实际劳动标准,尽可能减少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差距,而且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主要是在跨国企业内部及其关联企业间实施的,具有企业内部规章的性质,不应过多进行干预造成对招商引资工作的不利影响。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本质上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生产行为守则和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劳动规范,它既有利于约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行为,防止出现“血汗工厂”现象;同时,它又有可能实际取代劳动法的地位,从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立法的权威。所以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完善劳动法制,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从而减少乃至于最终消除我国的劳动标准和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差距,防止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产生的负面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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