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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运用分段审理程序审理一起港口作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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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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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就其中已查清楚的部分事实先行判决。这表明我国民事法律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分段审理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003年6月19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庭就依据该程序,运用分段审理程序,审理了一起港口作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崔德海系越泉通商海运有限公司天津办职员,专门负责该公司在天津新港装运货物的港口作业协调工作。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系Marine Eagle轮光船承租人。2002年11月7日,越泉通商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由天津新港至韩国釜山的航次租船合同。2002年11月16日早上8:35分左右,崔德海受公司委派持登轮证到Marine Eagle轮核实该轮的舱口和卸货情况。当崔德海站在该轮右舷二舱舱口观看舱内情况时,被该轮正在作业的二舱吊杆钩头击中后坠入舱底,摔成重伤。事发后,崔德海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2003年3月至6月,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在原被告双方围绕第一个焦点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第一个争议焦点已查清。但是,由于崔德海尚未痊愈,需进行3-5个月的康复治疗,而作为确定赔偿额依据的崔德海的伤残等级只有在康复治疗后才能确定,这使得该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只能待确认崔德海的伤残等级后才能审理,短期无法结案。
  审理期间,崔德海出于治疗的需要又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认为可以运用民诉法分段审理程序,先就已查清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先行判决。这样,可以及时地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观点和理由充分地展示给双方,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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