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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船舶沉没,千万保险赔偿打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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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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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沉没!事故原因是触礁还是自沉?因两种赔偿结果天壤之别,船方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并对簿公堂。2011年6月15日,法院一审认定船舶自沉,以船舶受损原因不属于被保危险为由驳回原告1022.7万元的保险赔偿请求。

  沉没的“远顺得”轮曾是广西钦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所有的一艘钢质船舶。2008年2月15日,船务公司就“远顺得”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一年。2008年6月30日凌晨2点,装载铁矿砂的“远顺得”轮从广东省佛山九江港鹤山码头驶往天津港。当日上午8点40分,该轮向左舷倾斜并不断加剧,20分钟后,在大蜘洲岛南岸边沉没。船务公司随后与保险公司联系“远顺得”轮赔偿金,被拒绝。2008年9月25日,船务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1022.7万元及利息。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8年12月18日、2010年3月3日、10月14日法院分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远顺得”轮受损原因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船务公司指出,“远顺得”轮向左舷开始倾斜后,船长改变航向朝大蜘洲岛南岸驶去,准备在浅滩处抢滩。近岸时发现船速较快,船长即命令停车,倒车,减缓冲滩速度。20分钟后,船舶触礁,向左大幅度快速倾斜直至沉没。船务公司认为,受损是触礁以及触礁引起的沉没造成的。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指出,船舶冲滩触底前已经倾覆,船舶受损是货物装载、移动导致船舶左倾、抢滩搁浅地点选择不当造成的,属于船舶自沉,是保险除外责任。

  法院认为,“远顺得”轮船员没有谨慎验货,货物流态化或移动导致左倾,在出现左倾并不断加剧的紧急情况下,先后发生抢滩、倾覆、触礁、沉没、打捞失败等连串事故引致损失。“远顺得”轮在触礁之前已经倾覆,属于自沉。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中指出,船舶为了避免碰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有意将船舶抢滩座浅受损不属于搁浅责任范围。即货物流态化或货物移动导致船舶左倾、抢滩搁浅地点选择不当造成的船舶受损,不属于被保危险。2011年6月15日,法院一审已驳回原告1022.7万元的保险赔偿请求。(广州海事法院: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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