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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赔偿】In re Petition of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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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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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事赔偿】In re Petition of United States

  我国《海商法》虽然没有给船舶所有人下定义,但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章中,也体现出对“船舶所有人”广义的理解:“……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管理人”和“经营人”这两个概念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仅通过该条款认定船舶管理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是不够的。事实上,与其将船舶管理人视为法律上的概念,不如说是实践中的一种习惯,只要是参与船舶经营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用船舶管理人来形容。 因此其确切的含义,要在具体的环境中来判断。从目前所体现的案例看,在船舶管理人直接参与船舶经营的情况下,法院会将其视为经营人。但是管理人能否因此申请责任限制尚未有案例来证明,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传统观点认为船舶管理人和责任限制法中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等有较大区别,也不是《货运法》(COGSA)中的承运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然而,船舶管理人一直在追求这种权利,其结果是赢得了部分诉讼,也输掉了一些。

  In re Petition of United States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案例。 该案中,船舶管理人根据管理协议应适当的装备、管理、驾驶船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燃料、淡水、物料、船员等等,船舶所有人则补偿管理人相应的花费,并付给酬金。合同中还规定,船舶所有人保留了直接对船舶的运营做出指示的权利。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船舶管理人的地位实际上等同于光船租船人,因此允许其申请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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