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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索赔】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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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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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索赔】适用范围

  1.当第1条所指的任何人在某一缔约国的法院寻求限制其责任,或寻救在任何此种国家管辖范围内释放船舶或其他财产,或退还其提供的任何担保时,均应适用本公约。但是,当本公约的规定在某一缔约国法院被援用时,如果第1条所指的任何人在该缔约国无常住地点,或在缔约国无主要营业所,或寻求责任限制或获释的任何船舶在当时并非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则该缔约国可以全部或部分排除本公约的适用。

  2.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具体规定,调整适用于下列船舶的责任限制制度;

  (a)依照该国法律,意欲在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

  (b)小于300吨的船舶;

  行驶本款规定的选择权的缔约国,应将国内立法采纳的责任限制或者并无此种规定的事实,通知本公约保管人。

  3.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具体规定,调整适用于不涉及其它缔约国国民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索赔的责任限制制度。

  4.缔约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不应使本公约适用于为钻探而建造或改建的、并从事钻探作业的船舶:

  (a)当该国已在国内法中规定一项高于本公约第6条规定的责任限制;或者

  (b)当该国已成为某一调整有关这种船舶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在适用本款第(a)项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相应地通知本公约保管人。

  5.本公约不适用于:

  (a)气垫船;

  (b)为勘探或开采海底自然资源或其底土而建造的浮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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