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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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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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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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