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运单的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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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 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 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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