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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到期日及交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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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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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到期日及交单地点

  a.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所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b.除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单。

  c.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者,开证行开证日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对到期日的限制

  a.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b.如第四十条(b)款适用,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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