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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起源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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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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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起源何时

  有限合伙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随着中世纪欧洲沿海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出现的,当时称为“康孟达”。它的运作机制是投资者向经营者提供贸易所需的资金,并接受利润的一部分,通常是1/4,但不承担亏损的责任;如果不是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投资者也不能要求经营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这种安排规避了高利贷,使经营者获得了经营迫切需要的资金,而投资者也获得了较高的回报。对有限合伙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美国法官布莱德福作了十分精辟与经典的评价:“在中世纪,有限合伙极大地促进了地中海沿岸贸易的繁荣。在一个财富集中在贵族与牧师的时代,因为这些人的身份、荣誉或教会法的规定,不能直接参与贸易,有限合伙提供了他们秘密进人商事活动获取此类行业的丰厚利润而又不必冒个人风险的手段,因为这一天才的主意从而使大量本来只能放在富人抽屉里的财富变成了这一伟大商业的基础,它使那些商业巨子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使平民成了社会中有影响的阶层。”

  有限合伙得到1673年法国商业法的承认,其后载入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美国的有限合伙法是在法国法的示范下制订的,最早制订有限合伙法的州是纽约州(1882年)与康涅狄格州(1882年)。随后东部沿海其他各州都以纽约州的有限合伙法为蓝本制订了各自的有限合伙法。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进行了多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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