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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产生纠纷 法院调解双方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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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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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投资纠纷”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2年原告尹某拟开发修建“东友家园”,因资金有限,便先后邀约胡某及被告谢某共同投资开发。三人于2006年4月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及胡某前期投入170万元,(其中尹某76万元,胡某94万元),工程开发建设后期费用由被告谢某投入,利润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前期工程中尹某原欠他人资金由被告谢某支付后在原告投资款中扣除,不进入利益分配,并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在履约过程中,被告谢某以原告尹某已基本收回投资及前期遗留问题未解决无法继续合伙为由,不准原告上班和参与经营,而由自己一人开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尹某和被告谢某继续按所签合伙协议履行,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万元。谢某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深入分析和耐心引导,经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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